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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金融:走出边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 10:43 《经济导刊》

  撰文/吴胜春

  汽车产业是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产业,其发展水平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在汽车金融服务中,如果金融机构仅仅充当资金供给者角色,将不足以为汽车产业链条快速顺畅运转提供推动力。因此,汽车金融服务的发展,已不仅是一个金融问题或汽车产业的问题,而是一个关系到中国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

  现状之忧

  在我国,在汽车产销迅速增长的同时,汽车消费贷款也急剧上升。1998年人民银行下发《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仅为4亿元,而2002年一年汽车消费贷款就高达716亿元,2003年一季度汽车消费贷款已达200多亿元,其中70%是对个人客户发放的。

  在我国,尽管汽车消费贷款增速迅猛,但是,汽车销售中融资销售的比重仍然很低。车辆融资销售的比例不超过20%;在欧洲,车辆融资销售的比例为70%;在北美,车辆融资销售的比例高达80%。从全球来看,全球每年新旧车销售收入约为1.3万亿美元,其中30%为一次性付款,70%是通过各种融资方式销售的。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汽车业的发展带动了汽车金融业的发展,而汽车金融业又极大地推动了汽车业持续发展,汽车业与汽车金融业形成了良性互动之态势。而在我国,汽车消费信贷的规模远不及国际平均水平,无法满足我国汽车行业发展的需求。

  从欧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汽车金融服务具有两大特点:其一,汽车金融服务内容多样化。汽车金融服务覆盖了汽车售前、售中和售后的全过程,并延伸到汽车消费的相关领域。另外,汽车金融服务除了提供信贷服务外,还包括提供融资租赁、购车储蓄、汽车消费保险、信用卡、银行信贷、担保、汽车应收帐款保理、汽车应收帐款证券化诸项服务。其二,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在银行之外,专业汽车融资公司扮演极为重要的角色。以美国为例,在全部新车融资销售中,福特、通用、克莱斯勒、丰田等国家专业汽车金融公司约占39%,银行占26%,其他财务公司和信贷联盟占35%。正是因为汽车金融服务内容和服务主体的多样化,使汽车制造业和销售业得到极大的推动。

  在我国,汽车金融服务刚刚起步,尚处于幼稚的阶段。具体表现在三方面:第一,服务主体单一。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是开办汽车金融服务的主要机构,约占全部汽车贷款的95%,专业汽车金融服务机构在我国的作用尚未发挥。第二,服务内容缺乏创新。在汽车金融服务中,传统的借贷方式仍占主流,存货融资、应收帐款保理在汽车金融领域尚未得到普遍运用。第三,制度滞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依据主要是1998年制订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以及1999年发布的《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这两份规范性文件出台时,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刚刚起步。至今监管机构尚未对《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且,《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尚未正式颁布施行。制度缺乏创新,已不利于汽车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山雨欲来

  在中国开放金融市场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中,汽车消费信贷被列入了承诺内容,即允许设立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享受中资同类金融机构的同等待遇,外资银行可在加入世贸组织5年后向中国居民提供汽车信贷业务。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签字后,美方代表巴尔舍夫斯基说:“汽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我国同中国在2006年而不是2005年以前将关税由目前的60%-80%降低至25%,作为交换,我们得到了提供购车贷款和全程分销权,这对我们的汽车生产商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2002年5月,通用汽车公司发布公告,通用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第一季度获利4.39亿美元,占同期通用总盈利的55.5%,成为通用汽车最盈利的部门。由此可见,整个汽车产业的价值链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汽车金融服务已经取代制造成为整个汽车产业最有价值的环节。未来的中国汽车市场将不再是单纯车型的竞争,而是围绕金融服务展开的激烈竞争,这是一场无硝烟的战争,商业银行与外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将成为真正的对手。

  为履行我国在汽车金融方面所作的承诺,2002年10月8日人民银行起草了《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规一旦颁布实施,将意味着汽车金融服务正式开放,专业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将会打破商业银行在汽车金融方面的垄断。

  从发达国家情况来看,汽车制造商投资或控股的专业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比商业银行具有更明显的竞争优势。具体表现在:首先,汽车制造商与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因投资或控股的产权关系,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其次,汽车金融服务公司以支持汽车制造商的产品销售为宗旨,确定自身的经营范围,极易形成规模经济;最后,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具有专门针对汽车销售的特点开发的风险控制系统和专门的经验,有利于确保业务的健康发展。

  虽然商业银行在人力资源、服务网点方面,特别是在熟悉本土市场和把握用户消费心理方面有优势。但是,外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将利用其金融创新和服务模式的创新行为,与国内商业银行一较高下。创新之路制度创新与市场主体的业务创新是相辅相成的。从我国汽车金融市场的现状来看。制度滞后严重制约业务创新已成为发展中的最主要的问题。金融监管机构应加强汽车金融市场的相关立法,健全汽车金融市场的法律环境,实现制度创新。金融监管机构应尽快修订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并尽快颁布《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为商业银行以及专门的汽车金融机构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标准和行为规范,树立和完善市场行为规则。

  在新的制度出台之前,市场主体并非无所作为,市场主体可以在现有的政策和制度内拓展自己的生存空间。目前,将存货融资和保理运用于汽车金融领域,商业银行是大有可为的。

  对于国外专业汽车金融机构和商业银行而言,汽车存货融资是一个成熟的常规业务品种。但是,对于国内的商业银行而言,存货融资仍属一种创新业务,目前正处于探索和尝试阶段。

  销售渠道是企业的生命线,原有的国有汽车流通渠道已经衰落,专卖店方式刚刚兴起,经销商仍然处于比较弱小散乱的状态。加入WTO之后,国外汽车企业要在中国拓展业务,将首先建立规范完善的现代物流体系,而存货融资方式对于建立强大而有竞争力的汽车销售渠道,将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存货融资业务是以银行授予汽车经销商授信额度为前提的,该额度是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限额。在存货融资关系中,汽车制造商向汽车经销商销售车辆(存货)后,持汽车经销商承兑并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及相关的单据和文件,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商业银行按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向汽车制造商支付款项,汽车经销商承担贴现利息,并于汇票到期或到期前向贴现银行支付贴现利息和归还贴现本金。在存货融资业务中,商业银行对商业汇票贴现时,将有条件地放弃对汽车制造商的票据追索权。因此,汽车经销商的信用风险,很大程度上是由银行承担的,银行往往采取保管车辆全部合格证、托管经销商车辆销售帐户的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必要时还要求汽车经销商向银行提供其他的担保措施。

  汽车存货融资业务的开展,可以使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和银行均获得相应的效益。对于汽车生产商而言,存货融资可以使汽车制造商的应收账款及时回笼,实行零库存的目标,节约财务费用,更有效地安排生产。对于汽车经销商而言,存货融资有助于其利用银行的信用扩大市场销售份额,降低融资成本。对于银行而言,存货融资不仅增加了银行对汽车经销商的利息收入,而且有利于银行扩大在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份额,扩大资金结算份额,增加个人银行业务和中间业务收入。存货融资减少了汽车制造和销售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有利于汽车产销的良性发展。

  开展存货融资业务时,关于商业汇票追索权的行使、商业汇票贴现本息的支付和受偿,银行、汽车制造商、汽车经销商往往要作出特别的约定。对于所贴现的商业汇票,为满足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要求,银行往往要对自身享有的票据权利作出一定程度的放弃,虽然《票据法》并不禁止当事人放弃票据上的权利,但是,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监管机构的政策呢?2003年5月29日,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该规章明确规定,中资银行开展的“买方或协议付息票据贴现业务”,无须报银监会审批,为银行开展存货融资业务扫除了政策障碍。汽车存货融资业务在我国的开展,已无政策障碍和法律障碍,目前正是银行开展此项业务的良机。

  目前,在汽车金融业务中,商业银行还可以探索以保理(Factoring)的方式提供金融服务。商业银行作为保理商,从汽车制造商处受让以汽车经销商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提供销售分户账管理、预付款融资、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和坏账担保的综合服务。

  虽然保理业务是国际上一项成熟的、历史悠久的金融产品,但是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发展仍极为落后,我国目前的保理业务总额在世界上所占的比例还不到1%。对商业银行而言,开展国内保理业务,将保理业务运用于汽车金融领域,仍属于金融创新之范畴。

  1999年我国新《合同法》实施后,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问题得到解决,保理的开展已不存在法律障碍。另外,依据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调整银行市场准入管理方式和程序的决定》,中资商业银行开展国内保理,无须报送银监会审批,该规章放宽了对保理业务的政策管制,为商业银行将保理服务运用于汽车金融领域,提供了极好的契机。在汽车金融领域,商业银行买入汽车制造商的应收账款债权,是其提供保理服务的前提。在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向汽车制造商提供的预付款融资,在法律性质上是其购入应收账款债权而向汽车制造商支付的价款,商业银行购入的应收帐款债权未获偿付时能否向汽车制造商追索,取决于商业银行与汽车制造商之间的约定。商业银行为汽车制造商提供的保理服务中,既有不涉及资金的纯服务项目,如销售分户账管理和应收账款催收,也有涉及资金的预付款和坏账担保,所以保理业务的开展,是不同于传统借贷业务和中间业务的金融创新。汽车制造商利用商业银行的保理服务,可以达到如下目的:一是使生产资金与销售资金分离,避免资金大量被占用在汽车销售应收账款上;二是改善汽车制造商财务报表的有关指标和结构;三是通过商业银行进一步了解汽车经销商的资信情况,实现销售信用控制;四是通过商业银行进行账户管理和账户信息分析,降低财务成本。

  面对汽车金融服务的开放,商业银行必须加快创新的步伐,外资汽车金融服务机构一起迎来汽车金融服务的春天。

  (作者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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