丝绸转债即将启动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条款的提示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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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3日 03:3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我公司在1998年8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了二亿元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简称:丝绸转债,证券代码125301)。自1998年8月28日起至2003年8月27日为发行期,发行期限为五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三章中第3.24条款规定:发行人实施强制性转股的,发行应当于强制性转股条件满足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公告至少三次,本所依据发行人公告和委托将持有人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动转换成发行人股票。现公司就即将启动“丝绸转债”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条款公告如下: 一、关于“丝绸转债”的余额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第四章第4.7(一)条款规定:未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量少于3000万元时,本所通知发行人立即公告并在三个交易日后停止其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停止交易后、转换期结束前,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根据此条款之规定,因我公司发行的“丝绸转债”截止2000年6月23日未转换的债券金额数量是248.70万元,为此公司2000年6月23日在指定报刊刊登了“关于丝绸转债停止交易的提示性公告”,自2000年6月27日起“丝绸转债”也停止了交易。在“丝绸转债”停止交易后,根据约定的条件,持有人仍在陆续转股,截止2003年7月31日止,尚有48.80万元“丝绸转债”还未转换成股票。 二、关于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 公司1998年发行“丝绸转债”时募集说明书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第6(1)条款是:在可转债到期日(即2003年8月27日)前未转换为股票的可转债,将于到期日强制性转换为本公司股票。在此之前10个交易日,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公告3次提醒可转债持有人。可转债持有人无权要求公司以现金清偿可转债本金,但转股时不足一股的剩余可转债,本公司将兑付剩余的票面金额。 现提醒所有仍然持有我公司“丝绸转债”的投资者:公司将在2003年8月28日启动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条款,到时将会把你们的可转债自动转换成公司的股票。 三、关于转股价格 公司1998年发行“丝绸转债”时其募集说明书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第4(1)条款是:初始转股价确定为本公司将来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即A股)时发行价的一定比例的折扣(发行价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当时规定的计算方式确定)。设定股票发行价为P,初始转股价为P0,如本公司股票在: 1999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0年8月27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8%; 2000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1年8月27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6%; 2001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2年8月27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4%; 2002年8月28日(含此日)至2003年8月27日(含此日)间发行,则P0=P×92%; 一旦本公司A股发行并上市,初始转股价格将按照上列条件之一计算确定,在以后的可转债存续期内不再根据折扣率逐年变化。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于2000年4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了10,500万A股,发行价格为每股4.18元。依据以上条款,“丝绸转债”的初始转股价为P0=P×98%,即4.18×98%=4.10元。 公司1998年发行“丝绸转债”时其募集说明书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第6(2)条款是:实施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时,转股价将进行调整,即以可转债到期日前三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及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两种较低者作为实际转股价格。若重新计算的转股价格低于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80%,则以当时生效的转股价格的80%作为实际转股价格。 因为2003年8月11日收盘前的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平均值是6.63元,高于目前生效的转股价格60%,预计在2003年8月27日“丝绸转债”到期后,公司股票前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平均值仍然高于目前的转股价。因此,根据以上二个条款之规定,本次到期无条件强制性转股的价格应为P0=P×98%即4.18×98%=4.10元。 特此公告 二○○三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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