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环境制约民企发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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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 12:19 粤港信息日报 | ||
驻珠海记者 余丹 任笛 8月8日,在纪念《珠海市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实施5周年暨珠海市民营企业发展法律环境及权益保障问题研讨会上,来自企业界和法律界人士探讨了民营企业应如何提高适应法律环境的能力问题。 民营经济发展是法律问题 珠海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张松发指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20多年改革开放的历程就是一个从“政策经济”逐步走向“法制经济”的过程。从根本上讲,民营经济的发展是一个“法律问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对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并逐步走向国际市场,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实践证明,民营企业更需要提高和增强法律自保意识。法律的引导、保护和规范,是民营经济向有序、健康的轨道快速发展的根本保证。民企权利义务由法律来界定 广东远胜律师事务所李祥琴律师认为,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应当成为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风险管理是过程,通过风险管理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才是企业管理的目标。民营企业要在目前还不规范的法律环境里生存和发展,在已有的法律环境中自强、自立,学会自善其身,自我保护,这将是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迫切问题。 她说,民营企业的地位应当由法律来决定,民营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法律来界定。然而我国对民营企业权益、地位的界定多少有些无奈。这曾经造成了许多集体企业成为民营企业家“借船出海”“借壳上市”的载体,法律在“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中常常失去坐标的作用或者根本无法起到坐标作用。 民营企业家应善用法律 从某种意义上讲,民营企业是在一个灰色的法律地带生存和发展,民营企业发展中呼唤法律的规范。李祥琴分析说,民营企业家既是企业的投资者,又是经营管理者,在特定的情况下,经营者的风险成了股东风险,变成企业自身的风险。这就造就了一些企业与企业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情况。民营企业呼唤规范的投资经营法律环境,更呼唤着规范的自身管理体制。法制呼唤规范,规范的操作才能最终保护合法的权益。 李祥琴认为,企业的成败表面上是由市场来决定的,而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如果说中国的刑事法律反映其刚强与硬朗的强制特征的话,那么中国的民商法则在其不可逾越的规则背后更体现其刚柔相济的柔韧和弹性。这是民商法的形象和特征。对法律存有敬畏之心、善用法律应当成为每一个民营企业家的观念和准则,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保证民营企业家的安全和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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