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将实行维修资金与房产证挂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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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 12:19 粤港信息日报 | ||
记者 熊辉 梅勤 通讯员 陈梅英 为配合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顺利实施,广州市国土房管局8月8日专门召开座谈会,就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详细解释,并开始着手制定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合同示范文本,并提醒广大业主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维修资金要严收严管 《条例》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对于那些不交维修资金的业主,国土房管局的负责人认为,广州市将可能采取把维修资金和房产证联系起来,强制业主按期交纳维修资金。国土房管局物业管理处文处长告诉记者,对于那些在《条例》实施前由开发商交纳而没有上交或是被开发商挪用的维修资金,国土房管局将采取各种法律措施把这些款项追收回来。 《条例》还对专项资金管理作了严格规定,对于物业管理公司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地产部门追回,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挪用数目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不招投标不许卖房 将于9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广州市国土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一条称市房管局将采取物业管理企业招投标和房产预售许可证挂钩的办法,如果开发商不公开招标物业管理公司,将无法拿到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房管局的有关负责人表示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也必须实行公开的招投标,房管局的职能部门也要对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同时国土房管局正在起草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明确13条行政处罚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13条法律依据,对于违反条例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开发商以及房管局执法部门都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如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移交有关资料的,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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