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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律师倾情投入 证券民事赔偿合作热潮涌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 04: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8月9日至10日,以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律师为骨干成员发起的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代理研讨会在石家庄市召开。来自北京、上海、河北、广东、云南、福建、江苏、山东、山西等省市的15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表就ST东方等虚假陈述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诉讼代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展开深入探讨。

  本次会议是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建立以来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代理律师间进行的首次大规
模协作活动。会议由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所在的上海闻达律师事务所和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承办,参会律师均在当地从事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代理工作。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5位律师宋一欣、薛洪增、刘英新、郑名伟和徐文学参会并作了精彩发言。

  与会律师对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代理律师能够从全国各地走到一起来,共同推动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理论和实践工作,体现协作精神的举动表示认同。

  作为特邀嘉宾,为您服务主持人周晓对成立于2000年9月的上海证券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在国内证券民事赔偿领域走在前列并先后代理红光实业、银广夏、大庆联谊、ST东方等证券民事赔偿案的情况作了介绍,并代表志愿团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代理律师召开本次会议表示支持和祝贺。

  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代理律师间协作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应该形成一些主流观点,如对于虚假陈述类案件中揭露日确定问题,虽然最终有赖于法院的认定,但代理律师的前期研究并形成主流观点也是必要的。如ST东方证券民事赔偿案,与会律师形成的主流观点是以2001年9月14日作为虚假陈述揭露日。

  与会律师表示,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确定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侵权责任十分必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有可能被拍卖以作为执行财产,一方面可降低执行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不规范行为加以扼制。

  与会律师对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和解方式持较为一致的认同态度,但认为和解的前提有赖于诉讼标的的稳定,这也在客观上会延长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周期,并有可能会使一些持观望态度的原告投资者失去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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