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水泥(000789):控股股东重组提示性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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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 03:2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公司日前接到通知: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西建材集团公司于2003年8月8日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签署《协议书》,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背景资料介绍 1、历史沿革 公司于2001年5月28日作的《股权划转提示性公告》中列示的:财政部批准(财企[2001]300号文)同意将江西水泥厂所持有本公司的23,000万股国有法人股(占总股本34,050万股的67.54%)转由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持有,由于江西水泥厂的投资主体涉及到现在的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既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投资(1999)2586号、(1999)1999号文件,将中央级“拨该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由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代行出资人职能,因此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股权转让豁免全面收购要约的申请时未获批准。 2、合作《协议书》 现今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甲方)与中国建筑材料集团公司(乙方)协商,于2003年8月8日签定《协议书》,达成如下协议主要条款: ①、甲乙双方同意将江西水泥厂改制成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作为改制后公司股东,改制后的公司作为的控股股东,持有的国有法人股。 ②、甲乙双方出资额及比例:甲方从1998年2月底中央级“拨该贷”资金转为江西水泥厂国家资本金时,持有的江西水泥厂的净资产506,927,752.87元作为出资额,占总股本的81.9%;乙方以中央级“拨该贷”资金本息余额112,016,356.87元作为出资额,占总股本的18.1%(为简化手续,以1998年2月末财务帐面数为准,不再进行资产评估和效益审计)。双方从1998年2月末起享有出资人权益及承担相应义务。 本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持续性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协议书》原件。 董事会 200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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