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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过户按新规定执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2日 01:39 京华时报

  作者: 敖晓波来源:

  本报讯(记者敖晓波)为了进一步明确深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过户和质押登记的新要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昨日发布相关通知。

  根据《深交所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协议转让过户须知》规定,申报资料须有国资委批文
。发起人股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须成立三年(含三年)以上,出具上市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企业(含三资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境内国有股,受让方还须出具国家经贸委核准文件及付款凭证;转让股数占总股本5%以下,须提供对《股权协议转让申请书》、《转让协议书》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公证的公证书;股权变动达5%以上或持有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流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股票发行在外总额5%以上,须提供在指定报纸上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告原件。该《过户须知》还特别提示,按证监会最近通知,目前上市公司非国有股协议转让,只限于转让股数占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含5%),且仅限于法人之间“一对一”转让,不得将股份拆散或通过公开拍卖(司法拍卖除外)或公开征集受让人的形式进行。

  《深交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质押登记须知》要求,国有股东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数量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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