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大学生打工纳税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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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 14:04 扬子晚报 | ||
本报前段时间报道了大学生暑期打工也要缴税的消息。现在暑假已经过半,学生们执行情况如何?税务部门有否获得大学生打工的纳税? 学生:同声说艰辛认为不实际 南京某高校正在做家教的张同学告诉记者,由于前段时间媒体的宣传,他们中间大多 税务:渠道不畅通鲜有纳税者 在南京高校较为集中的鼓楼区,税务部门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有大学生主动来缴税的,不过都是给企业做项目等需要开发票的。这种打工带有明显的经营性质,一般涉及的金额较多,发票管理容易征收。至于通过做家教等打工缴税的目前几乎没有。 何以会出现大学生打工纳税少的情况?税务部门人士说,主要是难以监控。有的同学通过勤工俭学中心和学校家教部找到工作,他们的收入虽登记在册,但一些勤工俭学中心和学校家教部自己逃税,因此很难查验。还有,更多学生通过中介找家教,他们做了几次家教?共收入多少?这些问题税务部门没有也不可能对此作严密的监视和准确的统计。所以,大学生打工纳税也就成了一句说教,实际难以操作。 专家:应接轨国际视情可退税 江苏省社科院经济专家叶克林教授说,从法律角度说,纳税不应有职业之分,只要有收入,就应主动纳税。但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法仍不完善,对于大学生打工纳税究竟如何实施,目前我国更多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可操作性。要真正落实,还需完善税法,既保证税法的严肃性,又使其具有人情味与可操作性。在这点上,发达国家有很好的经验。如美国、英国,要求每个有收入来源的人,都必须与接受其打工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包括房主与房东),合同上明确注明收入,以支票划账,从而确保收入“透明”。每个有收入来源的人,都要按期填报纳税单。当然,税种的等级非常多。其中对生活困难的低收入群体,都有各种各样的退税政策,中国在美的很多打工族,都是先纳税,再享受退税,从而成为零税收族。这一过程是非常规范的,像我国的大学生打工一族,就可以参照这种方法纳税,这样,既提高了打工者的纳税意识,又可保证打工者的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2002年2月9日国税函2002146号):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知识:按照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劳务报酬的起征点是800元,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按收入减去800元后余额的20%缴纳。而南京市根据本市情况,对于正式被聘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税,以1000元为起征点,纳税额为收入减去1000元后的余额,其中余额在500元以下的部分,税率为5%,余额在500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大学生一个月打工的劳务收入为1000元的话,他应缴纳(1000-800)×20%=40元,如果他的月收入为2000元,那么他应缴纳(2000-800)×20%=240元。而一个工资收入为2000元的正式被聘员工,其纳税收入为:75元。计算方法是:2000-1000=1000元,这余额1000元中的500元按照5%纳税,数额为500×5%=25元,剩余的500元按照10%纳税,数额为(1000-500)×10%=50元,两者相加为75元。由此可比较出,劳务打工的纳税率远高于正式被聘员工。李灿 赵为 顾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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