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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股东索赔不容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 11:39 新闻晚报

  本报讯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投资者可能面临“告赢官司拿不到钱”的执行风险。因此,建议将那些对上市公司侵权行为有着重大影响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并公开拍卖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可执行财产。这是日前在石家庄召开的“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代理研讨会”上,与会律师提出的观点。

  在本次研讨会上,虚假陈述揭露日及更正日的确定、被告主体、系统风险、案件执行
、和解结案等问题以及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的合作、协调与交流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与会律师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界定对于原告适格主体及损失计算十分必要,案件代理律师应该形成主流观点,如以ST东方证券民事赔偿案为例,主流观点认为2001年9月14日是虚假陈述揭露日。与会律师表示,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确定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侵权责任十分必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有可能被拍卖以作为执行财产,一方面可降低执行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不规范行为加以扼制。

  (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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