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大股东状告深新都(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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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 09:30 南方都市报 | ||||
第五大股东状告深新都 热点追踪 新都酒店(000033)控制权争夺战一度引起市场高度关注,也被媒体喻为“中国第一宗股东代表诉讼案”(本报7月4日《深新都控制权血战》曾报道)。目前,该公司再次“后院起火”。 昨日,新都酒店(000033)董事会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函,该函显示,公司第五大股东深圳市卢堡工贸有限公司日前起诉公司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董事选举无效及停止侵权行为等。公司表示,将聘请律师进行应诉。 翰明无人进董事会 根据资料,在今年6月27日召开的深新都2002年年度股东大会上,公司对董事会进行了换届选举,选出第四届董事会。根据该股东大会投票,王晓燕、黄振汉、闻心达、潘惠忠为公司董事,季德钧、靳庆军当选为公司独立董事,大股东翰明投资提名的李聚全、戈然都没有被选上。 根据2003年5月27日公开资料显示,王晓燕现任香港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黄振汉现任建辉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闻心达现任深新都总经理;潘惠忠现任贵州省贸促会助理巡视员;季德钧现任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顾问;靳庆军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在这份董事会名单里,没有来自大股东翰明投资的一个代表。 累积投票制浮出水面 深新都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公司第五大股东卢堡工贸起诉书中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内容,其中包括独立董事无会计人士、个别董事身份是公务员、董事人数不足等问题。该负责人认为,卢堡工贸本次起诉公司的核心点是,卢堡和其一致行动人瀚明公司认为股东大会投票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据介绍,早在今年6月30日,股东大会开后不久,卢堡公司和瀚明公司即向深圳证券监管办公室提出投诉,指出新都股东大会选举投票制度违反法律规定。 卢堡方面认为,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同时深圳证管办发布的《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操作指引》中也明确指出: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30%的上市公司必须在其公司章程中明确写明本公司董事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 卢堡方面指出,由于建辉公司和贵州公司、桂江公司采取一致行动,应视为一致行动人,持股达到42.22%,建辉公司符合“控股股东”的定义。因此本次投票应该采用累积投票制,但本次投票却仍沿用了直接投票制,因此应当认定为无效。 该负责人对此表示,深新都不存在控股比例超过30%的股东,不需要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第二、第三和第四股东在董事会选举中,事先并未达成口头或者书面的协议,投票一致属于不约而同,不属于一致行动人。该负责人认为深新都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采用直接投票制选举董、监事。 五大股东分成两派 随着公司新大股东翰明投资的进入,深新都的控制权争夺战越发激烈。 在今年6月4日,卢堡工贸向广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二股东建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原总裁黄汉振向深新都赔偿1.75亿的损失,新都公司被列为了第三人。卢堡工贸提起诉讼的原由是,建辉公司原总裁黄振汉在新都公司当总经理时,通过自己与自己做交易等手段严重侵害了股东利益,造成公司巨额损失。此事件也被称为“第一起股东代表诉讼案”。 建辉投资随后进行了反击,就翰明投资涉及违法违规问题向证管办、深交所、工商局、深圳市注协等部门做了举报。建辉投资指责翰明投资隐瞒关联关系、违反信息披露义务、违规收购;编造并提供虚假财务报表、骗取收购资格。在6月27日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建辉投资联合其他股东,抵制翰明、卢堡方面的董事人选,出现了“大股东无一人进入董事会”的奇闻,取得第一步胜利。 翰明、卢堡也向深圳证管办投诉,并于近日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深新都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意图通过司法判决来改变上市公司股东决议,这在中国资本市场也是件新鲜事。深新都到底何去何从?控制权最后花落谁家?本报将作追踪报道。 本报记者 程林 深圳报道 旁边分析 深新都控制权命悬董事会投票权制度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立新对记者表示,控股股东控股比例超过30%的上市公司是否采取累积投票制,深圳证管办颁布的《上市公司累积投票制操作指引》中作如下类似表述:“本公司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数,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得票多者当选。” 据介绍,合理的累积投票制,可以使小股东能有机会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从而对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从深新都股东大会的投票情形来看,当选的四个董事中,王晓燕的同意者占出席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70.53%;黄振汉的同意者占55.12%;闻心达的同意者占70.08%;潘惠忠的同意者占70.08%。 而落选的代表中,代表翰明投资或卢堡方面的晏为的同意者占44.88%;李聚全的同意者占44.88%;戈然的同意者占44.88%。双方的同意票数均为9922.5万股。 考虑到翰明投资持有深新都6615万股,卢堡工贸持有深新都3307.5万股,因此可以判断两公司提名的董事只有自己投了同意票。 这种情况在累积投票制下会出现什么情形呢?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分析到:“假定某股东拥有100股,每股一票,如果要选出6位董事的话,通常的办法是让该股东给6位董事候选人的每一位投100票,总共600票。而累积投票法则可以让同样的600票投给一位董事候选人,或根据自己的愿望分投给各候选人。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卢堡、翰明方面采取一致行动,集中选举董事,绝不会出现无一人入选董事会的情形。” 据了解,目前深新都的情形是公司第二、第三和第四股东结成利益共同体,对抗第一和第五股东,在这种背景下,采用直接投票制还是累积投票制将决定公司董事会的人选问题,也就决定了公司的控制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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