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股民状告证监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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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 08:1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余雷是成都一学校教师,8月8日上午10点,作为深中侨的股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行政诉讼书,状告中国证监会,请求法院判决证监会对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明确回应,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深中侨被判退市 深中侨连续亏损三年后通过资产赠与与置换,2002年中期每股收益达到0.54元。负责深中侨中报审计的上海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带解释性说明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东华事务所该报告寄发给中注协专业标准部,并随即转交财政部会计司。今年2月19日,深中侨收到东华事务所转发的财政部会计司的复函,复函认为,深中侨整个资产重组实质上属于“企业重组”,所发生的资产置换差额均不应确认为收益。 依据该复函东华事务所对深中侨2002年中报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依据审计报告的结果,深交所于今年5月30日决定深中侨股票终止上市。 股民行政复议受挫 充当全国各地深中侨股东联系人的何文波,在陪同余雷前往一中院递交完诉状后告诉记者:“深中侨公告中报业绩0.54元,把我们高兴坏了,甚至相互致电祝贺。但没想到,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出具了一份审计报告,以前的业绩不算数,我们傻眼了!今年6月上旬,我们18名小股东联合起来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恢复深中侨上市资格。”我们认为,深交所终止深中侨上市的决定,违反了《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理由在于,东华事务所重新出具对深中侨业绩的否定意见报告,依据法规时效不当,属违法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深交所根据东华事务所的依据,做出深中侨终止上市的决定,负有审查不力、错误决定的责任,应当予以撤销,恢复深中侨上市资格。 事隔一个多月后,深中侨股民收到了证监会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称,申请人作为股票被终止上市的深中侨股东,如果认为终止上市决定侵犯股东合法权益,应当向深中侨公司提出,请求公司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而不能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余雷称,他们也曾与深中侨公司联系,但公司对我们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一直回避,到现在都没有任何动作。“所以我们只好自己行动,虽然力量很单薄,但还是要喊一声,也算是我们发出了声音。”何文波用脸部表情模仿出呐喊的神态,她告诉记者,她自己对于达成诉讼请求并不抱乐观态度。 不过余雷说:“立案厅的法官告诉我,收取了立案费就表示他们已受理了这个案件。如果有进展他们会在周一(8月11日)告诉我。”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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