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制度面临变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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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 04:0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保险营销员制度是我国目前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展业方式之一。该制度对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曾起到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环境的发展变化,该制度已日渐难以适应整个保险行业向更高层次、更广领域发展的需求。 在日前举行的全国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许多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对保险营销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发表看法,并认为对该制度予以改革应成为下一阶段保险行业改革的重点之一。保险监 现行保险营销员制度问题不少 首先,保险营销员始终没有明确的合法地位。有关专家指出,保险营销员不具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代理人的资格条件,既没有取得许可证,也没有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虽然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招聘并推销保险产品和接受保险公司的培训和管理,但与保险公司却没有合法的劳动关系。保险营销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其次,保险营销员流失严重,展业方式的短期化行为损害了保险业发展的基础。据有关部门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保险营销员一年内的留存率不到20%。有关专家指出,要求一个自身权益得不到保障的人主动维护公司的形象、树立长期服务理念是不现实的。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也指出,保险公司如果仍旧习惯通过人海战术维持寿险保费的增长,积累的风险将会日益增大。保险公司为了提高展业成功率,要求保险营销员对外声称自己是营销员或业务员,出了问题公司又称其为独立代理人,双方都想利用模糊关系推卸责任,这种做法已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对整个行业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再次,保险营销员身份的模糊,必然导致与公司管理关系的不确定、与政府监管关系的不确定。有关专家强调,这些不确定因素将导致谁对保险销售行为负责、谁对投保人负责、谁对营销员的权益负责等重大问题纠缠不清。 另外,有关专家强调,营销员金字塔式的组织形式、家族化的招募机制以及类似传销的活动方式,极易造成成建制的倒戈,这不但会导致大量孤儿保单产生、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受到伤害,而且对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也将造成损害,更为严重的是,整个行业赖以健康发展的基石--信用,将为此付出巨大的代价。 理顺用工关系具有可行性 业内有关专家强调,按照现行法律,保险营销员只能是受雇于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保险代理公司、合伙保险代理企业和个人保险代理人)、专门从事保险产品推销的人员。而个人保险代理人是具备《保险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条件,依法取得保险监管机构颁发的许可证、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两者不能混淆。 专家指出,把保险营销员定位为公司员工在法律上有操作性,也符合国际惯例;在经营上也是可行的:不一定会使公司新增成本(旧有的风险却会得以化解),明确用工关系后,营销员将不用再缴纳营业税。专家强调,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用工关系和报酬方式已经非常灵活,不必抱着保险营销员制度不放。 改革保险营销员制度有利行业健康发展 显然,改革保险营销员制度有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关专家指出,明确营销员作为公司员工的法律地位,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利于维护营销员作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保险公司逐步转变粗放的营销策略,有利于行政管理部门各司其责、依法行政,也有利于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保监会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也表示,监管部门将鼓励保险公司加强与保险中介机构的合作,逐步分流展业职能,集中力量加强产品服务创新、风险管理、资金运用,走专业化、集约化的发展道路。允许保险公司投资设立专属保险代理机构,将现有保险营销服务部改制为专属保险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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