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案焦点 投资者能否向大股东索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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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 04:0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律师研讨证券民事赔偿案焦点问题 石家庄消息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投资者可能面临告赢官司拿不到钱的执行风险。因此,建议将那些对上市公司侵权行为有着重大影响的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列为被告,并公开拍卖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作为可执行财产。这是日前在石家庄召开的虚假陈述案件诉讼代理研讨会上,与会律师提出的观点。 来自国内8个省市的15家律师事务所的几十位律师,就ST东方等虚假陈述类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在诉讼代理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在本次研讨会上,虚假陈述揭露日及更正日的确定、被告主体、系统风险、案件执行、和解结案等问题以及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过程中的合作、协调与交流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与会律师认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界定对于原告适格主体及损失计算十分必要,案件代理律师应该形成主流观点,如以ST东方证券民事赔偿案为例,主流观点认为2001年9月14日是虚假陈述揭露日。与会律师表示,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确定上市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侵权责任十分必要,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将有可能被拍卖以作为执行财产,一方面可降低执行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害上市公司权益的不规范行为加以扼制。 参加本次研讨会的律师还共同发起设立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律师交流协作团,旨在打造证券民事赔偿律师之间的民间的、松散的、开放的交流平台。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的5位成员律师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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