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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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11日 01:4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性责任。 一、本公司近日收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杭经初字第642号),该院就富春投资有限公司起诉民丰集团公司和本公司代付分红款纠纷案作出初审判决:由民丰集团公司支付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承包分红款151万美元、违约金45.9万美元;本公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富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克能 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5字楼 被告:第一被告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民丰集团公司,第二被告为本公司 (二)起因:原告诉称:1991年11月,原告与湖州造纸厂就合资成立的中外合资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事宜,签订《关于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承包经营的协议》一份,约定由湖州造纸厂负责承包经营,并确保原告六年内获得分红金额为343.52万美元,承包期为六年。1994年10月26日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就该承包经营协议又与原告签订一份“补充协议”,约定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确保原告六年内获得金额为186.5万美元。上述承包经营协议及补充协议于1994年10月28日报经湖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通过。 1998年2月2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协议书》,根据协议约定,被告同意代湖州造纸厂偿付截至1997年底应付的承包分红款302万美元的50%计151万美元,并在第二被告上市后15天内支付。 2000年6月15日,以第一被告为主要发起人设立的第二被告即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一直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向原告支付承包分红款。原告多次与上述被告交涉,并与2002年6月3日将有关要求支付承包分红款的函交与两被告,但均未获明确答复。 为此,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与原告依法签订了承包分红款偿付协议,随后又兼并了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并且作为发起人将其资产投入所成立的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第二被告应当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履行承包分红款偿付协议,支付承包分红款151万美元; (2)请求判决被告偿付自2000年6月16日计至2002年7月15日每天按应付款金额0.04%计的违约金45.9万美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初审判决结果: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以上三项诉讼请求,由民丰集团公司支付富春投资有限公司承包分红款151万美元、违约金45.9万美元,案件受理费10.1568元;本公司对民丰集团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本公司近日收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2〗杭经初字第641号)。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富春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克能 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35字楼 被告:第一被告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民丰集团公司,第二被告为本公司 (二)起因:原告诉称:1991年12月,原告与湖州造纸厂、中国包装进出口公司合资成立中外合资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1997年12月,浙江震洲纸业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并通过一致决议,决定同意原告将其拥有的合资公司25%的股份转让给其他国有企业,原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1998年2月23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一份《股份转让协议》,根据协议约定,第一被告同意购买原告在震洲纸业有限公司所占25%的股权计343万美元的50%股份。第一被告同意购买原告股份所需支付给原告的金额,在第二被告上市后15天内支付给原告。如未能按约定期限付款给原告,应每天按应付款金额0.04%支付违约金。 2000年6月15日,第二被告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但无论是第一被告还是第二被告,均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原告多次与上述被告交涉,并于2002年6月3日将有关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函交与两被告,但均未获明确答复。 为此,原告认为,第一被告与原告依法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且作为发起人将其资产投入所设立的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第二被告应当对第一被告的债务承当连带责任。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履行股份转让协议,支付股份转让款171.5万美元; (2)请求判决被告偿付自2000年6月16日计至2002年7月15日每天按应付款金额0.04%计的违约金52.136万美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公司对上述诉讼非常重视,现正积极准备上诉和应诉。本公司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认为:民丰集团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与本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本公司并未与原告签订任何协议,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民丰集团公司与原告签订的有关合同与本公司无涉,让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鉴于以上诉讼涉及金额较大,本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有关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按照证券监管和信息报露的有关要求,进行持续披露。 三、截止本公告日,除上述两项诉讼事项,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董事会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杭经初字第642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2)杭经初字第641号〗 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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