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仍着紧身衣(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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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 10:45 南方都市报 | ||||
外资保险仍着紧身衣 在华外资保险公司的老总们本周最忙的一件事就是细细研读《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并于15日将意见上报中国保监会。 几家合资寿险公司老总和数家外资财险分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细则》只是进一步对《条例》明确化而已,有些是对现行实际操作惯例的‘条文’化。”但学界认为,无论是2002年2月1日实施的《条例》还是征求意见中的《细则》都未对几个历史遗留问题给予明确解答,悬念仍存。 外资保险布点没真正松绑 《细则》规定:外资保险公司设立1年后,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外资保险公司在最低资本金人民币2亿元基础上,每申请新增设1家分公司,资本金需增加人民币2000万元。当资本金增加达到人民币5亿元后,在满足偿付能力要求的情况下,新申请增设分公司无需增加资本金。 不少媒体对上述规定的第一反应是:“在华外资保险公司全国布点被松绑。”但本报记者采访结果却是,几家合资寿险公司的负责人对此观点均不表示认同。 中意人寿负责人称,一直以来,合资寿险公司要成为一家真正全国性的公司,其资本金就必须达到5亿元。而即便注册资金5亿元,也不可能在不再增资的情况下无限增设分公司,因为随着分公司的增设,偿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将突显。在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保监会不可能批准合资寿险公司增设分支机构。 外资财险变身冲动不大 《细则》规定,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开业一年后,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其总公司可以申请将该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如果外资财险分公司一旦实现变身,将成为与中资公司一样的一级法人资格。 目前在华外资财险公司均以“分公司”身份存在。但是外资财险分公司似乎对此“许可”热情不高。美亚公司早前明确表态暂时不考虑将分公司升级为子公司。另一家外资财险分公司的一位人士则称,尚未将升级一事提上日程。 中山大学保险系主任申曙光认为,外资财险分公司未必愿意转变为子公司,因为分公司是非独立法人,延用母公司的国际信用评级,资金运用更方便,且在法律上由母公司承担所有责任,不存在自身破产问题较易获得市场认可。 另一种隐晦心态也存在。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日前指出,目前有外资保险公司利用向境外母公司支付管理费、技术支持费等方式,向境外转移利润,此外有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甚至通过境内合资公司账户的技术处理、为非保险企业垫付资金等办法,实现利润转移,逃避应纳税款。“如果成立子公司,上述操作的难度可能会大一些。” 友邦是否非得合资成悬念 《细则》重申:外资保险公司在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50%,且外资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使其在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超过50%。这就堵塞了外资保险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同时参股中资公司而实际“超标”的可能。此外,《细则》还对集团控股型的保险公司在华代表处作出了一定的限制。 既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必须以合资形式进入中国寿险业,且股权不得超过50%,那么在华外资寿险的一个“特例”——独资的友邦如何再新设机构呢?保监会一位官员称,友邦今后增设机构不能再享受“特例”,要么不再增设机构,要么就要选择合资形式。这就意味着友邦在未来的中国寿险业中将出现一个合资公司。 在“入世”之前成立的安联大众、中宏人寿和金盛人寿等三个合资寿险公司的外方股东均拥有51%的股权,其股权是否应该改动呢?保监会此官员表示,根据“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上述三家合资寿险公司的股权可以保持不变。 为何坚持中外方股权绝对平等的原则呢?李克穆的一番话可能道出了其中的一些原委。此人士指出,个别外资保险公司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中方合资伙伴,侵害合资伙伴合法权益。有的外资保险公司通过使用境外关联公司的计算机系统、软件及其他设备,高估合资公司的成本、费用,侵害中方合资伙伴的利益。本报记者 谢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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