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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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 03:1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董事会认为该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8月7日在北京华汇金润酒店举行,应到董事9人,实到9人,监事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长刘道明先生主持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2003年中期分配预案: 截止2003年6月30日本公司实现净利润29,909,098.86元,资本公积金余额9,163,662.76元,盈余公积金余额188,448,331.78元,剩余未分配利润51,704,657.84元,因公司2003年7月实施了2002年度利润分配,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董事会决定:2003年中期公司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200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3、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4、同意武汉名流地产有限公司增资扩股决议:决定对子公司武 汉名流地产有限公司增加投资人民币3000万元,以便于其项目开发,具体变化情况如下: 增资前 增资后 股东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2000万元 40% 5000万元 62.5 %北京名流未来置业有限公司 3000万元 60% 3000万元 37.5 %合计: 5000万元 100% 8000万元 100 %5、同意设立“西安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的决议:为了进一步拓展公司的主营业务,充分利用国家开发西部的优惠政策,决定以和北京名流未来置业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西安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暂定名)”。 (1)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 公司名称建议为:西安名流置业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不含中介服务);销售商品房。(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为准) (2)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 (3)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股 东出 资 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3000万元 货币 60 %北京名流未来置业有限公司2000万元 货币 40 %6、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见附件) 其中第1、6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董事会将另行通知。 董事会 2003年8月7日 章程修改意见 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结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建议对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订: 一、将公司章程第十九条“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4,502.80万股,其中国家股18,144万股,由五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74.05%。”修改为:“公司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24,502.80万股,其中国家股5,644万股,由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持有,占公司发行普通股总数的23.03%。” 二、将公司章程第二十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4,502.80万股,其中五华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持有18,144万股,社会公众持有6,358.80万股。”修改为:“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4,502.80万股,其中名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7,200万股,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持有5,644万股,海南洋浦众森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持有5,300万股,社会公众持有6,358.80万股。” 三、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一)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修改为:“(一)董事人数不足六人时”。 四、将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修改为:“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五、将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第七项中的“2、董事会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修改为:“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按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第八项中的“……提议股东应当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按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修改为:“提议股东应当聘请律师,按本章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律师费用由提议股东自行承担……”。 七、将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中的“董事会人数不足五人……”修改为:“董事会人数不足六人……”。 八、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的“……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以由副董事长或者四名以上(含四名)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修改为:“……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以由副董事长或者五名以上(含五名)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九、将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董事会会议应当由四名以上(含四名)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五名以上(含五名)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十、将公司章程第一百四十一条中的“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一名(含一名)”修改为:“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十一、将公司章程第二百零八条至二百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百零八条公司收购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办理。” 十二、将公司章程“第二百二十四条”至“第二百四十二条”,相应调整为“第二百零九条”至“第二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 二零零三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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