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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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9日 02:1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3年6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刊登了《关于诉讼的公告》,公告了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诉本公司与长春新宇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逾期案件。现经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长民三初字129号民事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15万元人民币及贷款利息,并向原告支付逾期还贷的违约金(借款合同期限内利息按合同约定;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对企业向光大银行贷款逾期罚息的规定,向原告支付逾期还贷的违约金;计付至本判决生效时止); 二、被告长春新宇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向原告借款所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长春新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被告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案件受理费115760.00元、财产保全费50520.00元,合计166280.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高斯达公司负担。 本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20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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