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2006年后中国暂不实施新巴塞尔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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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 14:54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8日电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近日致信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主席卡如纳先生,表示至少在十国集团2006年实施新巴塞尔协议的几年后,中国仍将继续执行1988年的老协议。新协议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本流动产生一定负面影响,还可能会使新兴市场国家的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中国证券报报道说,刘明康在信中说,新协议代表了监管理论中的先进理念和发达国 他说,为提高资本监管水平,中国银监会已对现行的资本规定进行了修改,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即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同时还强调,在满足最低资本监管要求的同时,银行还应该重视改善风险管理。考虑到其国内和海外经营的性质和规模,大银行应建立有效的、与新协议一致的内部评级体系;而小银行应该尽可能多地引进信用风险管理的最佳实践。另外,各银行应该开始着手收集借款人和债项的所有必要的信息,为今后采用定量分析方法监测、管理信用风险做好基础性工作。在一段时间之后,如银行条件具备,将考虑使用内部评级法进行资本监管,并为银行改进风险管理提供激励机制。 刘明康在信中希望,新协议在十国集团的实施不应对在十国集团国家经营的非十国集团国家银行产生负面影响。十国集团国家监管当局在制定本国规则和实施新协议时,不应强求非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即在其境内有分行的非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和监管当局实施新协议或在达不到新协议要求时限制其业务发展。 他还建议,在定稿前,新协议还须做进一步的修订,以确保在不久的将来能有更多的非十国集团国家实施的新协议主要原则和具体条款。 资料 新巴塞尔协议将于今年第四季度完成,今年4、5月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公布了新协议的第三次征求意见稿。据称,该稿基本上接近最终稿。 新协议虽未改变8%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但调整了银行各类风险的计量方法:大幅度修改了信用风险的处理方法,明确提出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并分别为计算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规定了三种方法。最主要的创新之一,就是提出计算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 新协议强调,银行要评估各类风险总体所需的资本,监管当局要对银行的评估进行检查及采取适当措施;公开的信息披露十分重要,要使市场参与者掌握有关银行的风险轮廓和资本水平的信息。 编辑:闻育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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