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建议:多管齐下,深入打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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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 08:46 中国经济时报 | ||
为了在治理整顿市场秩序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我们通过问卷调查和访谈,广泛征求了企业对政府改进打假工作的建议。对问卷中列出的10项政府应该加强或采取的措施,受访企业按优先顺序选择其中5项的结果是:第一,加大执法处罚力度;第二,完善有关法规的实施细则;第三,地方政府予以高度重视;第四,更多地利用司法手段;第五,利用新闻媒体曝光、宣传。 除上述5条建议外,被半数以上企业所选择的另一项政策建议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不少企业认为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低效率和以罚代刑等问题。 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加重对假冒行为的处罚 当前整顿市场秩序“声势浩大,力度不足”的问题相当突出,为避免打假演变为“疲劳战”、“拉锯战”,企业和执法人员普遍要求修改对《刑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等相关法规、实施细则和有关条款的司法解释。首先,新的司法标准及解释应清楚、简洁,让行政执法机构能够容易而且迅速地加以实施,避免给侵权者留下漏洞;其次,针对不法分子分散作业、隐匿生产、销售泛滥等行为,“非法经营额”应按被假冒商品的市场零售价格计算,并根据制假主体的生产能力、专门用于制造假冒商品的配件和原材料的数量、雇佣工人的数量、被侵权商标的数量和作案时间估算涉案总值,作为是否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以及量刑的依据;第三,降低追究侵权人,尤其是地下工厂刑事责任的“非法经营额”标准。可考虑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当侵权案件“具有商业规模”时,应追究刑事责任;第四,从重处罚屡犯的企业和个人,取消关于追诉前作案必须达到“非法经营额”的80%的规定,对屡犯的企业和个人的所有生产设备均应视为“专门”用于制假的设备,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置,对侵权人不得适用缓刑;第五,对印制假商标标识的企业应没收其相关设备,并追究负责人和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第六,对《刑法》中“销售”的解释应包括进出口行为,为公安部门要求海关配合查处假冒行为提供法律依据;第七,对有组织的犯罪网络应予以严厉打击,应制定专门条款对共谋犯、提供资金及其他便利条件的犯罪行为予以追诉。第八,应统一制假售假单位和个人适用的追诉数额标准,以避免制假者利用标准的不同逃避法律惩处。 提高执法效率,建议公安部门更多地介入打假行动 针对假冒活动更加隐蔽,有组织、跨地区的犯罪日渐增加,并有黑恶势力和国际犯罪集团参与其中等特点,应全面增强执法力度。一是增加打假执法经费和人员编制,解决因办案经费和人力不足,执法机构不愿立案调查、相互推诿甚至向受害企业索要办案费等问题;二是加强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凡涉及触犯多项法律的假冒行为,第一立案机构应邀请其他机构参与,适用对侵权人处罚最重的法律法规条款。三是进一步明确行政执法机构向公安部门移送案件的程序,保证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或需要采取刑事侦察、强制措施的案件能及时立案采取行动,防止主要犯罪人逃逸。 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对司法和行政执法的干预 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打击假冒行为对地方经济是“小打小发展,大打大发展,不打不发展”。但实际上,并非所有地方政府都能认识到这一点,对假冒行为包庇、纵容,在执法过程中说情、设障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突出表现,其背后往往是某些腐败的官员与不法分子沆瀣一气。 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一要提高行政执法和司法的透明度,在执法和司法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的案件查询系统,赋予当事人对执法、审判过程的知情权(包括邀请被侵权人、权利人参与打假的过程,以便查清假冒事实,扣押证据),同时,加强社会监督,杜绝腐败;二要保持行政执法和司法的相对独立,可考虑建立巡回司法或督察制度;三要将重大的跨省、跨国假冒犯罪案件移送中央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对驰名商标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针对仿冒侵权日趋严重的现象,有关部门应从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多方面予以保护。一是加大对仿冒侵权的惩处力度;二是尽快堵塞商标、企业名称注册登记上的漏洞;三是尽快出台有针对性的司法解释,加快有关仿冒侵权案的审理进度,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四是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给予外国驰名商标“国民待遇”,享有与国内驰名商标同等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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