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饭”好吃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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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 03:2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莫及 歌华有线(600037)的日K线图显示,自今年5月中旬以来,歌华有线股价走得相当强势,从17元左右一直上扬到7月17日最高的23.4元,直到昨天仍维持在22元以上。歌华有线如此表现,与其提高有线电视资费标准,可以说有着直接的关系。据报载,从7月1日起,北京有线电视收看维护费从每月12元调整到18元。作为北京地区唯一的有线电视运营商,歌华有 但是,与投资者的青睐形成对比,歌华有线在北京地区却犯了众怒———有线电视资费,凭你说涨就涨吗?你问过我们同意吗?于是,有人愤而将歌华有线告上了法庭。 据歌华有线公告,7月24日,歌华有线收到海淀区法院民事起诉文书,原告郝某以有线电视收视服务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单方面提价行为无效并继续履行原服务合同。到7月28日,歌华有线又收到崇文区法院民事起诉文书,原告何某以侵权诉请判令被告退还今年7月擅自多收的有线电视收视费6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大家瞧瞧,现在平头老百姓也是不好惹的。但是,大家最终盯着的,还是法院如何判———一方是强势的垄断经营者,一方是常被同情的弱势群体,双方的利益法律如何平衡。 对歌华有线无论是提起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原告异议的归结为:歌华有线调整收视费应在什么幅度内、怎么调整,调整的依据是什么,是否举行过相关的价格听证程序,有无征求过广大用户意见等。原告之一、有意“为民请命”的律师郝某称,歌华有线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有线电视用户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 但是,歌华有线对提价说了理由:北京地区每户每月12元的收费标准是1996年以微波方式传送的情况下制定的,现在已远不能满足当前光缆网络的维护、建设和升级改造的支出需求。歌华有线向北京市物价局提出了调整收费的申请,在得到批准后才按现在标准实行的。 如果从原、被告的立场去看,他们的理由都不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如果假设,有线电视是个自由竞争的市场,那么,问题就很好办了:经营者不是说成本提高了吗,你不妨提价,只要你觉得有市场就行;消费者也好办,你有选择权,他提价你觉得不合适你可以“用脚投票”。双方是平等的合同主体,以合同对双方行为进行约束。但是,在一个垄断的市场,情况就大不一样了。 就说我国现在的有线电视市场,各地一般是一家在经营。消费者虽说有选择看或者不看有线电视的权利,但基本上这是句空话。要看,那好,只此一家,别无选择。经营者和消费者从一开始不是处在平等的市场地位,你用合同来约束,可能吗?适用《合同法》的基础就是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那么,对垄断经营和消费,就应该设计对应的法律制度来调整。 再说本案,原、被告分歧的焦点在于:提高有线电视收视费该不该举行听证会。以原告立场,有线电视收视费和其生活密切相关,当然要听听他们的意见;而从被告角度,他们提价也履行了审批的手续,只不过,有线电视收视费并没有列入《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不需要安排听证。而且,据说北京市物价局批准提价前曾组织过三次座谈会。 值得注意的是,对有线电视收视费列不列入“价格听证目录”,各地做法并不一样:去年湖南省有线电视收视费计划从11元上调到20元,电广传媒网络分公司总经理曾介忠为此上下跑了十个月,并举行了全省的听证会,原计划调到20元的目标最后被降低为16.5元;1999年广东省在进行完全省的网络整合后,省网络公司计划将收视费由14元提到19元,在进行了听证会后,全省范围内对有线电视收视费从14元调到17元。 对有线电视收视费调整行为,一种被普遍接受的观点是须受《价格法》调整。我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那么,有线电视算不算公用事业或公益性服务呢?这个问题也有争议。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周汉华所代表的一种观点认为:有线电视的价格和自来水天然气等其他公用事业物品价格一样,属于《价格法》调整的范围。根据《价格法》中央有价格听证目录,根据这个目录地方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价格听证制度的地方规章和相应的地方价格听证目录,但不能随意地扩大和缩小法律即《价格法》规定的听证的范围,地方政府以及物价部门不能以不列入价格听证目录等任何方式逃避价格听证。北京市物价局没有对有线电视价格这样明显属于公用事业自然垄断价格进行听证,就是没有履行政府的行政义务,其本身就是违反了《价格法》。虽然目前我国还不能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诉讼,但是消费者可以在拒交有线电视收费受到处罚或对其停止服务时,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依法要求复议或者依据《行政诉讼法》对物价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谁是谁非,当然要看法院的判决,并非本文要做的事。但笔者谈了这么多,无非是想提醒大家注意有关垄断经营的问题。在我国,垄断经营在许多领域都存在,这些年不断有纠纷出现,这表明,我国对垄断经营的规范还不够,是否该考虑针对垄断经营和消费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在我们的上市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公司是“吃垄断饭”的,这些上市公司也因此曾经或现还受投资者的青睐。问题是,“垄断饭”真的就这么好吃吗?“垄断饭”能吃一辈子吗?包括服务及客户关系管理等在内的企业经营管理的“内功”就不需要练了吗?冒昧说一句:假如歌华有线提价前多征求些用户意见、做些解释工作,虽烦一些,可能也有用户不买账,但也不至于惹如此“众怒”呀!本案中一原告说,提价可以承受,但忍受不了垄断者的“霸气”。这句话,真是值得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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