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破股权结构的法律限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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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 03:2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新技术企业发展要求——突破股权结构的法律限制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何其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不得超过35%。另有规定的除外。 目前设立的新技术公司一般都存在技术出资和现金出资两方股东,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有形资产入股的股权明显高于以无形资产入股的股权,这一规定直接导致了技术持有人在获得融资的同时需要付出多数股权的对价,意味着技术方(技术成果或工业产权出资人,下同)对企业及技术实施的控制权和占有权的丧失。 目前,国内部分地区已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时对其适用做了调整,如中关村科技园区规定,在该园区设立的企业的这一注资比例不再规定上限,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100%。 技术方股东权益应得到保障 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最根本是要摆正资本和技术在生产要素构成中的地位,我国企业的低技术贡献率的致命原因在于长期将资本置于企业生产要素的“控股”地位,造成要素构成的“脑体倒挂”。因此,提高企业技术贡献率的出路在于以技术创新作为生产要素的中心,通过资本的有效配合实现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这样,技术股权在高新企业中的地位应当优于资金股权。 另外,技术创新者对其所拥有的智力劳动进行了经济上的垄断,技术创新成果本质上归属于技术创新者个人占有。由于经济政策、法律制度及其工具影响了技术创新者在不同经济环境中的收入量,作为评价技术劳动社会价值的重要指标,收入量取决于技术劳动所交换的公司股权收益、劳动力报酬及其他财产权利,其高低将影响技术劳动主体天赋的发挥,即创新的积极性,所以技术股权权益的优劣直接影响了企业后续技术创新和市场收益的发生。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建立有利于后续发展的持股机制和股权激励机制,形成技术、管理、资金三方面的有效制衡。创新后的股权结构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技术股权,包括原创技术股权、产品生产管理和工艺革新的股权激励机制、后续技术研发的股权激励机制;第二部分是管理股权,包括管理层的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第三部分是原始投入的现金和有形资产股权。 突破无形资产出资的限制性规定 1.突破《公司法》的限制性规定,对实缴资本制和无形资产控股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提高无形资产的占股比例上限,交由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另外,无形资产投入的价值评估也应当由法定评估改为当事人选择主义,即评估作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认。 2.要在公司《章程》中设置股权激励机制的规定。股权激励机制应当作为一种制度在《公司法》中作专门的规定,即在公司设立的合同、章程中增加股权激励机制的规定,包括技术股权和管理股权两个方面。该机制的内容包括:(1)按照一定的标准设定的衍生或预留股权的归属和分配方法;(2)有关衍生资产,如新的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的权利归属。 3.在《章程》中应当明确和细化股权退出机制的规定。无形资产占股比例限制取消后,现金和有形资产出资较目前法律将承担较多的风险,所以为了鼓励现金和有形资产出资人能够完成对高新技术“扶上马,送一程”的使命,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和细化资方股权转让和退出的途径和方法,以保障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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