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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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 03:2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3年8月6日收到沈阳市东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出的[2003]东民第571号《传票》以及相应的《起诉状》(以下简称“诉状”)、《辽宁省沈阳市东凌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东凌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一、诉讼情况: 该诉状项下的原告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特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环房屋),其负责人为宋立国;被告为沈阳阳光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开发)。 诉状称:1998年10月中旬,阳光开发自特环房屋处借人民币300,000元整,当时特环房屋以支票方式予以支付,支票号码为02975245#。阳光开发借用之后,于2001年12月31日双方就此笔借款以书面函形式予以确认,阳光开发承认无有异议。 上述借款,虽经特环房屋几次向阳光开发催要,但阳光开发以暂无力给付等理由拖延至今。为了维护特环房屋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阳光开发偿付借款和给付违约金。 为此,特环房屋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阳光开发偿还借款300,000元整; 2、由阳光开发承担逾期偿付违约金; 3、案件受理费用由阳光开发承担。 二、案件进展情况: 就上述诉讼情况,阳光开发依据2003年1月与本公司签署的《协议书》提出申请。阳光开发认为案件之结果涉及本公司,故申请将本公司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阳光开发与本公司签署的《协议书》的具体内容为如下: (一)因阳光开发欠本公司106万元,阳光开发同意将沈阳市沈河区七纬路45号的一栋高级住宅,房号11A1面积194.837m2顶给本公司; (二)本公司要求阳光开发根据本公司通知,为指定用户办理该房屋的各种手续; (三)阳光开发与本公司就1997年至2000年所形成的借款往来,通过一揽子以物抵债形式,已经全部结清,阳光开发所承担的债务包括:沈阳阳光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及沈阳市东凌区五三乡营鲜基建办公室的款项,统一由阳光开发与其作财务调整。本公司统一调整债权单位包括:沈阳特环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环保设备制造总厂及沈阳火炬特环有限公司的款项。 根据法院传票,本案将于2003年8月26日上午9时开庭审理。 本次公告的诉讼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对本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本公司密切关注上述事态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备查文件: 1、[2003] 东民第571号《传票》; 2、《起诉状》; 3、《辽宁省沈阳市东凌区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举证通知书》; 4、《东凌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5、《申请书》。 特此公告 董 事 会 2003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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