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债托管事宜仲裁结果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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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 02:4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公司于2003年3月26日以“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债托管事宜申请仲裁的公告”,披露了公司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关于国债托管纠纷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由上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对国债托管事宜进行仲裁。2003年8月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2003沪裁(经)字第0072号和2003沪裁(经)字第0074号裁决书。 2003沪裁(经)字第0072号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于2002年1月30日签订的《国债托管合同》无效。 二、被申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应返还申请人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息差人民币6590500元,实际应返还申请人人民币93409500元,并赔偿实际占用该款项的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自2002年1月31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日止);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613738元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520元(均已由申请人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220000元,由被申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承担人民币894258元;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承担的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2003沪裁(经)字第0074号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于2002年3月7日签订的《国债托管合同》合同无效。 二、被申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应返还申请人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息差人民币3314150,实际应返还申请人人民币46685850元,并赔偿实际占用该款项的经济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自2002年3月8日起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付清日止);上述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全部付清。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23646元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50520元(均已由申请人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由申请人承担人民币115000元,由被申请人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定西路证券营业部承担人民币459166元;被申请人应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承担的仲裁费和财产保全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两项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上海港集装箱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零三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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