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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 02:4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半年度报告经公司第四届第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张焰因公出差未出席会议。

  1.3公司董事长姜先赋、主管会计工作的副总经理沈培良及财务部主任蔡剑霞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2.1基本情况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2.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2.2.2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不适用

  2.2.3国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不适用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3.1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不适用

  3.2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3.3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不适用

  §4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不适用

  §5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

  5.2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

  5.3对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经营业务

  适用√不适用

  5.4参股公司经营情况(适用投资收益占净利润10%以上的情况)

  √适用不适用

  5.5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6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7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不适用

  5.8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5.8.1募集资金运用

  适用√不适用

  5.8.2变更项目情况

  适用√不适用

  5.9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不适用

  5.10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1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意见″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5.12公司管理层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意见″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不适用

  §6重要事项

  6.1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

  6.1.1收购或置入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2出售或置出资产

  适用√不适用

  6.1.3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

  适用√不适用

  6.2担保事项

  √适用不适用

  ?公司对上述担保计提了或有负债。

  6.3关联债权债务往来

  √适用不适用

  6.4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适用不适用

  (1)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2 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37、138号《民事判决书》的终审判决(关于上述诉讼判决结果事宜的公告〈临2002-021号〉刊登于2002年12月1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本公司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华夏银行上海分行借款2500、1000万元逾期不还合同纠纷案,作为担保方败诉。现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如下:根据判决书,本公司在2002年12月31日前承担国嘉实业借款本金的还款连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利息等款项。其中,中国银行上海市宝山支行本金利息等合计26672619.25元,华夏银行上海分行本金利息等合计10490678.12元。本公司已履行连带责任,将依法向债务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维护本公司即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此事项于2003年1月4日公告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 2002 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淮海支行借款1500万元逾期不还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作为担保方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 商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2002年3月23日临2002-002号公告、2002年8月29日临2002-018号公告。上海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6856元由上诉人本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司将依法向债务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此事项于2003年1月11日公告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3)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 2002 沪高民二商终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借款3000万元逾期不还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作为担保方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 商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2002年5月10日临2002-007号公告、2002年9月6日临2002-020号公告。上海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0640元由上诉人本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司将依法向债务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此事项于2003年2月22日公告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4)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 2003 沪高民二商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因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银行金桥支行借款2000万元逾期不还合同纠纷案,本公司作为担保方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 商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详见《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本公司2002年9月6日临2002-020号、2002年12月14日临2002-026号公告。现本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经裁定准许本公司撤回上诉,各方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078.60元由本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司仍将依法向债务人上海国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追偿,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目前本公司为国嘉实业共提供担保10000万元均终审败诉或裁决。本公司已在2001、2002年度全额计提了或有负债。

  6.5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7财务报告

  7.1审计意见

  7.2披露比较式合并及母公司的利润表

  7.3报表附注

  7.3.1报告期内公司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更正。

  7.3.2报告期内公司财务报表合并范围未发生变化。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3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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