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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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8日 00:59 北京娱乐信报 | ||
信报讯(记者贺文华)记者昨天获悉,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我国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终于有了全国统一标准。 税总的有关人士表示,公布并实施本《办法》,可以建立健全我国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规范各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更好地保护全国纳税人的利益。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纳税信用等级共分A、B、C、D四级,采用百分制进行考核评估。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在60分以下20分以上的为C级,在20分以下的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为D级。 不同级别的纳税人享受不同的待遇。对A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法定检查外,可免除当年税务检查,同时在税务登记年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检以及审批税收优惠等方面可简化手续和程序。而C级纳税人将被税务机关列入年度检查计划的重点,同时在发票领取等方面将受到严格控制。对最低等级的D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除可采取同C级纳税人同样的监管措施外,还可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或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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