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农贷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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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 15:26 南方周末 | |||||||||||||||||||||||
张杰(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第三个命题是美籍华人黄宗智先生提出的,他的小农命题有一个等式:小农收入=家庭农业收入+非农收入。这好像是一个非常普通的等式,但是如果我们和黄宗智先生的另外一个逻辑相结合的话,那么这个等式就不一般了。这个逻辑就是“拐杖逻辑”,说的是小农的收入有两部分,一部分是家庭农业收入,实际上这个收入被比作人的身体,非农收入被比作拐杖,就是说当身体非常虚弱的时候就需要拐杖。这个等式从西汉以来一直没有质的变化。中国的农户家庭作为一个经济单位是不能解雇剩余劳动力的,这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过密化,即随着人口的增长,单位土地上所分布的劳动力就越来越多。过密化越是发展,非农收入的拐杖功能就越是加强。 据考察,小农具有“内源融资”偏好,即“不轻言债”。当农业收入不足的时候,小农家庭就更愿意谋求非农收入。比如现在遍布全国的民工潮实际上就是拐杖功能的一个延续,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贷的需求就出来了,一旦家庭维生费用大于家庭农业收入+非农收入,就会有信贷需求。如果这个等式成立,那么对应的农户的信贷需求具有救助性质,它不可能是商业性的,不可能是投资性质。而能提供救助性质信贷的机构,除了熟人就是国家。所以,几千年以来能够提供的农贷要么是国家农贷,要么就是来自熟人的友情借贷。 但我国的农民和国家具有二重结构。二重结构是相对于西方国家的三重结构而言的。在西方,国家和老百姓之间要经过一个中间结构,从现在看来,这个中间结构就是市场结构、法律结构和产权结构。出了什么事,老百姓都是通过中间结构来解决,比如法律结构,因此农户和国家的关系是间接的,农户和国家并不是直接面对。而在我国这样的二重结构中的农户与国家,是直接面对与相互依赖,没有中间结构。虽然市场经济改革在试图建立这个中间结构,但是效果也不是很理想。 而农贷呈现出了两极三元结构,所谓的两极,说的是如果不是无息就是高息,三元就是国家、私人和高利贷。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中息贷款的缺席,找不到介于无息和高息之间的中间状态。因此,救助性农贷应该是主流,这取决于我们国家的经济状况。 从历史上看,国家主导的商业性农贷往往是不成功的。宋代王安石的“青苗实验”实际上已经证明了国家的商业农贷是失败的,当时的最高利率达到了40%,他的用意是要挤出地方豪强的高利贷,但最终却加剧了农民的负担。国家农贷有这么一个悖论:要么均摊,要么就是最不需要钱的人最能贷到钱。 这里还有一个梁启超的不可能定理,梁在评价王安石的青苗法的时候有一句话非常经典,翻译成白话文就是:以国家农贷挤出民间高息信贷的不可能性。因为国家农贷与民间高息信贷的“分离均衡”,各有各的用武之地,它们不是互补或者替代的,另一个是因为国家农贷制度只能具有救助性质。 (杨培鸿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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