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及答辩核心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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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 12:53 粤港信息日报 | ||
原告:被告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丰田公司起诉吉利的第一个内容是:吉利的商标与丰田的商标相似。两者外面都是一个椭圆形的圈,里面也都有一条弧线,弧线的位置也极为相同,弧线里的图案,吉利是“M”,丰田是“O”。 第二个内容是:丰田在汽车相关领域的“丰田”、“TOYOTA”商标以及LOGO已在多个类别获准注册,在中国是驰名商标。 第三个内容是:吉利使用LOGO图形商标和“丰田”、“TOYOTA”极度相似,构成商标侵权并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丰田否认向吉利提供发动机,甚至从没有生产过任何“丰田8A”发动机,而吉利经销商在产品销售说明中对外宣称“TOYOTA8A-FE发动机”。 被告:没侵权也无不正当竞争 北京亚辰伟业汽车销售中心就相关起诉进行答辩,内容如下: 一、商标未构成侵权且未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美日汽车的商标并不与原告的商标近似;美日汽车的商标已由汽车的生产厂家(本案第一被告)依法办理了相关注册手续,第一被告美日汽车商标的使用是合法的。 三、“丰田8A发动机”是吉利与天津汽车工业总公司合资建立的“天津丰田汽车发动机有限公司”(下称“天津丰田”)生产的,“丰田8A发动机”的名称也是原告作为股东之一的天津丰田明确声明对外使用的,决不造成误解、误认。 浙江吉利答辩如下,一、美日图形商标与丰田图形商标不近似,答辩人使用美日图形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 二、丰田公司关于联系的说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吉利生产的美日汽车所使用的发动机与丰田公司存在联系,与其合资公司存在联系,即发动机的技术是来源于丰田公司,发动机的生产商是天津丰田。此种联系是真实的,而非虚假的。而且,此种联系不是商标法司法解释所禁止的“联系”。 三、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开始生产美日汽车始就使用天津丰田生产的发动机,6年多来,吉利采购天津丰田生产的发动机的金额约人民币4亿元。丰田公司及天津丰田均将8A发动机称为丰田8A或TOYOTA8A发动机,天津丰田在答辩人的书面声明中证实“丰田8A发动机”系该公司在全球独家生产。而天津丰田为了销售其发动机,在国内作了一场大的市场宣传,宣传中也一直强调丰田8A是其全球独家生产的,这在国内汽车界已经是公认的事实。吉利没有不当使用丰田公司之注册商标,没有擅自使用丰田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存在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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