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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究报告之十九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及其市场环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 09:18 中国经济时报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研究报告之十九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课题组

  课题负责人:谢伏瞻 刘世锦

  本报告执笔:吕薇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产业竞争工具。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下一步,应建立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抓紧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制定国内外统一的反垄断法规,促进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健全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体系,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保护力度;加大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投入;加快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等等,学会在国际竞争中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

  一、我国知识产权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进步。我们仅用2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得到国际社会的公认。

  但是,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在制度和管理体制方面还不够完善,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1.惩罚力度不够与部分保护标准超越发展阶段并存。一方面,法律规定的赔偿额较低,难以起到威慑作用。部分地区执法不严,某种程度上存在地方保护现象;执法机构的执法水平和力量有限,国内只有少数法院具有较高的专利案件审理能力。另一方面,有些保护标准超出了我国的发展阶段,与国情脱节。比如,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并未对软件最终用户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和具体要求,各WTO成员方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阶段,选择软件最终用户应负的责任。目前,只有美国等少数发达国家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许多经济比较发达的成员方只是将侵权界限延伸到经营性最终用户。而我国新修改的软件法对最终用户的责任要求超过了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采用了最高保护标准,把侵权界限延伸到非授权最终用户。这样不仅增加了国内广大非经营性用户的成本,而且提高了执法的难度自己背上了“执法不严”的包袱。

  2.缺少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的反垄断措施。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授予知识产权所有者一段时间的排他性权利,换取其公开技术,促进社会利用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柄双刃剑,适度保护将促进技术创新,过度保护将导致垄断,因此,需要相应的法律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许多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利用反垄断法来制约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如,美国有《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欧盟有《技术转让规章》,日本有《专利和技术秘密许可中的反垄断指南》等。但是,我国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面对跨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我们没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则的措施来保护消费者和国内企业的利益。

  3.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缺乏系统性,制度建设滞后。我国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主要问题:一是职务发明权属政策重雇主轻发明人,过多强调雇主利益,对职务发明人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不够,奖励报酬得不到落实。特别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分配制度上的平均主义,大部分职务发明人难以获得应有的报酬,员工的创新积极性不高。二是公共资源的知识产权管理重保护轻扩散。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责权利不清,知识产权名义上归国家所有,事实上由承担单位所有,成果利用和转化无人负责。三是在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放权过程中,强调了承担单位的利益,忽视了公共技术资源的扩散责任和监督管理。

  4.多头分散管理,缺乏协调和预警机制。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贯穿在创造、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的各个环节,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很多。除了专利、商标和版权的授权、注册和登记管理外,还有植物新品种,进出口的知识产权管理,科技项目和成果管理,药品、农产品知识产权管理等,由各职能部门管理。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和管理之间不衔接,不能形成合力,最终没有一个部门能够统起来。同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缺少沟通渠道,信息不畅。一方面,企业遇到的问题不知道该找谁;另一方面,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因为不了解情况,不能及时参与有关事件的协调和处理。结果是,企业遇到的一些知识产权国际纠纷未能及早引起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延误时机,最终酿成损失。

  5.立法程序透明度低,征求意见不广泛,与产业界联系不够。国际机构和外企反映,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程序透明度较低,缺少公开征求意见的环节。国内企业和基层部门反映,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时,征求意见的范围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反映产业界和消费者的意见。立法部门往往从法律和专业角度考虑多一些,对产业竞争和发展考虑少一些;从供应方考虑多一些,替消费者考虑少一些;有些规则和保护标准与实际脱离。

  6.工业产权分散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国际上大部分国家是按照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和商标统一集中管理。据有关方面对国际上86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机构设置情况的统计,1997年70%多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和商标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国家和地区采取专利、商标和版权集中管理;只有极少数国家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与国际上大部分国家相比,我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开管理,行政管理与执法一体化,自成独立体系。专利授权、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分别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总局和版权局集中管理,行政执法由对应的省市机构分头负责。目前,我国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人力和物力都相对不足,专利和商标分开管理,分散了人力物力,降低了效率。同时,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一体化的体制不利于监督和制约。

  7.保护经费不足,适用人才短缺。知识产权执法和行政管理部门都存在人、财、物不足的问题。仅就知识产权局系统管辖的专利行政执法来说,专利申请和专利保护经费收支两条线,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上交中央财政,行政执法经费实际上由地方财政支出。而大部分地方把知识产权部门当作普通的行政机构,只拨行政费或事业费,没有行政执法专项费用。少数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地区从地方财政中划拨一部分资金作为专利行政执法经费,但都是临时性措施,没有制度化和专项化。

  二、关于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市场环境的建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以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产业竞争工具。目前,我国企业在国内外都面临着激烈的知识产权竞争,一些外国公司利用知识产权抢占我国市场,我国制造产品出口因知识产权问题频频受阻。我们要学会在国际竞争中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维护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提高国家整体竞争力。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已经基本建立,下一步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提供制度、组织和政策保障。

  1.建立与我国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TRIPs承认各成员方知识产权法的相对独立性,有条件地区别对待不同发展阶段的成员方,并只要求各成员方必须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和达到最低保护标准。目前,有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是保护发达国家的利益,对发展中国家来说是苛刻的。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不是越先进越好。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技术发展处于以引进技术和模仿开发为主的阶段,应根据我国所处发展阶段特点,在满足TRIPs最低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制定切合实际的标准,争取应有的权利,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做到在制度和规则上与国际接轨具体保护标准体现国情,不搞追赶,不照搬。

  2.抓紧制定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我国知识产权工作起步比较晚,从国家到企业都缺乏一个系统的知识产权战略思路,迫切需要尽快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重点解决全局性、制度性和政策性问题,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制度和市场环境,提供相应的服务。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应以增强国家整体竞争力为目标,配合国家技术发展战略,以专利战略为龙头,建立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保护制度,完善配套政策体系,把知识产权管理落实到技术、经济、贸易管理等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中,培养全民知识产权意识,引导企业提高运用、管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基础上,体现几个主要原则。一是保护权利人利益与保护公共利益相结合。二是保护与鼓励创新并举。三是保护与合理利用、扩散并举。四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

  3.建立协调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

  (1)建立权威、高效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管理条块分割和部门之间不协调的问题,建议成立由国务院直接领导的国家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研究和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总体战略、政策和对策措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沟通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研究跨部门的重大问题对策;监督检查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2)按工业产权划分管理职能,实行授权管理与行政执法分离。目前,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了专利、商标和版权保护融为一体的趋势。为了集中人力物力,加强审理队伍和行政执法力量,提高效率,应借鉴国际经验,按工业产权分类,实行专利审查和商标注册集中管理。版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意识形态管理的特点,仍然独立由版权局管理和执法。与此同时,实行审查授权和行政执法相分离,分别由两个系统负责。

  (3)加强知识产权预警机制。为了对重大知识产权事件及时做出反应,迫切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之间,以及管理部门与企业之间的沟通渠道。建议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开设公开的知识产权直通热线,使企业和消费者能够及时反应遇到的问题;加强与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建立知识产权预警联络点;责成相应的机构负责知识产权的国际纠纷,加强对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保护。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近些年来,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常常是行业性的集体事件,行业协会出面更有利。因此,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自律组织作用,以及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同时,要建立主管部门与行业协会的沟通机制,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协会处理知识产权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4.制定国内外统一的反垄断法规,促进知识产权的公平竞争。进入WTO以后,我们不能再靠行政命令的办法管理市场,应借鉴国际经验,充分利用反垄断法律法规,防止滥用知识产权垄断市场的行为,合理保护国内消费者和企业的利益。应尽快制定专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或在专利法中增加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条款。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也要加入防止滥用知识产权的内容。

  5.健全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体系,加大对职务发明人的保护力度。重点从两方面入手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首先,政府财政资助的知识产权归属要有利于技术扩散,提高公共资源的社会效益。应根据资助计划的目标和机构性质分类制定补充法规,进一步细化政府资助计划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在放权的同时,明确利用和转移技术的责任,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次,完善职务发明的权属政策,调动发明人的积极性。在技术创新中,人的素质和创造能力起决定性作用。现阶段,职务发明权属政策应在雇主优先的基础上,加大对发明人的保护力度和激励机制。在制度上要强化雇主尊重职务发明人的意识,在专利申请权上突出发明人的作用,切实落实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不能把职务发明人的激励机制简单地看做收入分配问题,应提高到增强国家创新能力的高度来认识,在法律和制度上给予必要的保障。

  6.加大政府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投入。为了解决知识产权保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建议中央财政建立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专项经费。根据地区的知识产权授权数量和处理知识产权专利纠纷案的数量,按比例分配执法经费。地方财政也应建立相应的知识产权执法资金账户,适当补充中央财政经费不足部分。

  二是加大对知识产权公共信息网络建设和服务的投入。在专利申请和维持费不足以支撑知识产权信息系统的情况下,政府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和服务的资金支持力度,针对国内企业的现状和特点,分层次建立专利信息检索和服务体系。

  7.加快知识产权专门人才培养。加强人才培养成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当务之急。一方面,要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可以请国际组织或国外大型企业一起联合举办各种培训班。另一方面,在大专以上学校中增设知识产权专业,工科院校应该把专利课程作为专业基础课。同时,为了提高全民知识产权意识,要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在中小学增加知识产权常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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