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改革“霸王条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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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 05:18 深圳商报 | ||
期待改革“霸王条款” 有关商品房、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的“霸王条款”点评结果也即将向社会公布 深圳商报记者罗曼实习生史小权 “霸王条款”,即不平等格式条款(以下简称条款),主要指某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公告等。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于今年3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征集相关条款,并于7月28日公布了第一批涉及电信、邮政、公共运输等行业的霸王条款;第二批有关商品房、家庭装修、物业管理的“霸王条款”也即将向社会公布。 此次公布的条款是严格按照违反公平交易的原则进行选择的,都是显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和行业惯例。有关专家认为,公平交易权是公民应享受的重要的权利,中消协维护的是老百姓的公平交易权。 公布条款意义深远 霸王条款在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细究其原因,主要是行业间的垄断,企业掌握着绝对的话语权,他们提供的是“仅此一家、绝无他店”的服务或技术,消费者势单力薄,只能无奈地成为“刀俎”上的“鱼肉”,既不能“因噎废食”而放弃消费,又无力反抗这种不合理的侵权,被迫沉默接受。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消费者的法律意识较以前有了很大的进步,但由于大多数人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当权益被损害时不知如何有效保护自己,打起官司来又很有可能得不偿失,最后只能是空用一番激情。 与其告诉消费者要加强法律意识,还不如告诉他具体有哪些霸王条款。中消协的此活动也就有了明显的现实意义和导向作用。 条款的点评大多来自对法律条文的对比和解释,具有很强的指导性,让老百姓能明明白白消费,清清楚楚维权。这种比较实验能有效地帮助消费者做好事前防护,避免事后浪费大量维权成本,这对消费者来说是大有帮助的。 条款应披露具体细则 据知,房地产霸王条款大多存在于合同方面。如开发商有意在宣传广告中夸大其词、房屋面积由开发商说了算、房子的户型与规格与实际不符、承诺的种种优惠措施最终不能兑现、或未经业主同意更改公用设施用途等。 这说明了霸王条款不仅包括文本形式,还包括一切违反《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规定,合同条款应经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任何一方不可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违约责任的约定也应对等,约定过于不当是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 而现实中错综复杂的的霸王条款令消费者防不胜防。加上法规的不健全,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在与开发商发生的维权纠纷中获得实际的胜利,由此埋下无数隐患。 中消协此次开展霸王条款点评活动,就是要动员广大消费者揭露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不平等条款、有失公平的行业惯例,通过分阶段、分行业地披露具体细则,抨击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而达到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目的。 呼吁根除霸王条款 我国加入WTO已经两年,但很多行业和经济领域还没有形成期望中的“国际一体化”;外国知名品牌也还没有大面积地冲击民族工业———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在国际竞争背景下面临的压力。 但失望的是某些企业、行业没有把精力放在如何提高技术和服务,增强自身竞争力的方面,还是继续仰仗计划经济时代留下来的丰厚“遗产”———垄断地位行事,依靠霸王条款所带来的不正当利润赖以生存。这种不对等交易在短期内会给本企业、行业带来一定的利益,但从长期来看,结果只能是软了自己的骨头———竞争力下降。霸王条款最终带给我们的只能是消费者和企业的“双输”。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对于经营者的强迫手段,除了有赖于消费者和消协的抵制、抗争,以及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的制止、惩戒,还有赖于我们继续大力推进社会经济体制的深层次改革,弱化某些“老大”行业的传统垄断地位与垄断优势,帮助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提高博弈水平,努力促成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势力均衡”。 因此,我们呼唤那些企业的良知,呼吁他们诚实对待消费者,更期待着国家改革的深入,根治“霸王条款”生存的土壤。 (图片见PDF版D1版)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罗曼实习生史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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