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目前的体制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其监督作用难以发挥,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发挥。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1、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独立董事的客观性
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大部分上市公司大股东绝对控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董事会和经理层基本都被大股东所控制。这种股权的高度集中会导致控股股东有绝对的力量来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
这一点与英美国家的情况有根本性的不同,英美国家企业股权常常由于股权非常分散而导致股东缺位,出现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现象。因此,在西方企业股权分散的情况下,按照股东会选举程序选举的独立董事能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在我国控股股东具有绝对控股权的情况下,股东会选举出来的独立董事就很难完全独立。
我国国有股权一股独大现象严重,2001年国有股比例高达46%,国家作为大股东,政府和国有资本混为一体,股份有限公司固有的治理结构被打破,政府常常越过公司法提供的法人治理结构,直接聘用和解聘董事长、总经理和董事,使得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同时都对政府负责。这样,股东大会制约董事会、董事会制约经理层的公司治理体系很难发挥作用,独立董事也就无从发挥作用。并且国有资本的所有者缺位,也导致了董事会对经理层监督的缺位。
2、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割裂,导致内部治理效率低下、外部治理机制缺失,独立董事难以发挥作用
目前上市公司股权割裂的实际情况,导致了股份公司制度的部分市场调节功能失去作用。大股东把持着不上市流通的国家股和法人股,中小股东则持有少数高价上市流通的股份,由于约三分之二的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流通,使得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对上市公司形成巨大压力的用脚投票、恶意收购和代理权争夺等外部治理机制难以对我国的上市公司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内部治理效率低下、外部治理机制缺失的情况下,独立董事难以发挥实效。
3、有关独立董事相应的配套法律不健全,影响了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的主动性
在美国,公司经理层聘请独立董事除了法律要求之外,还具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公司聘请独立董事表明公司愿意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可以降低公司的筹资成本。另一方面在面对股东诉讼时,管理层可利用独立董事来保护自己。在公司的管理层进行利益冲突的交易行为时,可以利用独立董事的批准来避免股东的诉讼。但在我国这些动机都不存在。中国的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可以起诉管理层的自我交易行为,同时,没有规定公司管理层可以得到独立董事批准为由,来对抗这种诉讼。
4、我国人文环境影响独立董事一些职权的行使
我国大部分独立董事为高学历、高职称的知识分子,他们有很高的中国传统文化修养,有着传统知识分子的清高。而且独立董事这个职位往往是由公司管理层推荐的,自己还领着公司的津贴。因此,他们一般不会和公司管理层翻脸。大部分独立董事如果感觉到职权行使困难或者觉得难以把握,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往往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实在觉得过不去,就倾向于辞职,而不是强行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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