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动车停放条例听证后修改80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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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 03:25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深圳8月6日电(记者李桂茹)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停车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停车场管理单位因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因停车设施不完善而造成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停车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是昨天深圳市公布的《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中的有关规定 前不久,深圳市人大法委就《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草案)》立法中遇到的难题,举行了市民及有关人士参加的听证会。8月5日,该市人大根据听证会提出的建议,再次对《条例》进行大幅修改,改动多达80余处。 修改后的草案规定,各类国家机关办公场所独立配建的停车场应当在工作时间提供无偿停放服务。而原有的条例草案规定,政府办公场所的停车场经审批可以收费。 香港咪表的设置和管理都很严格,须有3个部门联审才能设置咪表,咪表收入归政府所有,执法的主体是警察,其他任何人、任何单位无权锁车、罚款。深圳借鉴香港的成功经验,规定咪表必须经过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而且要将方案草案公告,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意见。执法权交给交警执行,任何单位和企业无权行使执法权。使用咪表的费用按记时累进费率方式收取,在停车位停放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两小时。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停车费统一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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