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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面转让≠加盟权转让(以案释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7日 02:07 人民网-市场报

  朱品昌 陆峰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转让合同纠纷案,原告虽然通过诉讼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但实际上却因为店面转让付出了大量金钱、精力。

  被告小李于2001年10月与北京肯德利快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小李在交纳加盟费4万元
后取得肯德利公司在无锡地区的特许加盟权,并可使用该公司“千代田”品牌,但小李无权向第三方转让。后来小张与小李签订餐厅转让协议,约定小李将其经营的千代田餐厅转让给小张,小张支付转让费15万元后取得了该餐厅的经营权。2002年7月,小张依约支付转让费,但因为没有肯德利公司的授权,小张无法取得“千代田”品牌的经营权,未能在工商部门办理以小张作为经营者的工商登记。2002年11月,小张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小李返还转让费并承担房租等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张与被告小李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认定有效。将“千代田”品牌的经营权转让给小张因违背了肯德利公司与小李的约定而无效,重新办理授权的费用应由小李承担,故判决小李返还小张加盟权转让费4万元,驳回了小张其余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各地城乡的服务业迅速发展,店面转让行为并不少见。为此,法官提醒人们:店面转让尤其是品牌连锁店的转让,受让者应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处理好特许加盟权取得事宜,不要认为简单支付了店面转让费就能取得品牌经营权,否则将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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