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商标状告“天和”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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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 10:50 经济参考报 | ||
知名商标经常被别人用作企业字号,根据新的法律规定,名牌厂家开始上法院状告“搭便车”的企业。 如果你的企业所注册使用的商标,被别人注册登记成他的企业的字号,你会有什么感觉?尤其你的商标是一个名牌,却被别人注册登记成他的企业字号,你又会有什么感受?你肯定会觉得不公,会觉得被人利用了,占便宜了,给自己的经营、利益带来了麻烦。然后, 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就碰到了这种情况。这家拥有“天和”注册商标的企业最近发现,他们颇有声誉和知名度的“天和”商标文字,被一些相关行业的企业注册成了这些企业的字号,其中一家叫“郑州天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是经营药品生意的,下属48家连锁店。桂林天和便将这家郑州“天和”告到了法院,7月26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郑州天和药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名牌企业诉“搭便车”的案例纷纷出现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施行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例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明确了将他人注册商标、驰名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哪些情况为侵害商标权行为。 于是,名牌企业状告他人利用自己的商标作企业字号的案例就相继出现了。 今年1月,湖北省高级法院二审判决武汉立邦涂料有限公司侵犯立时集团国际有限公司“立邦”商标。立时集团1993年注册了立邦漆“N”字商标、“立邦漆”文字及图形商标、“立邦”及“立邦”文字及图形商标,虽未被国家工商管理部门评为驰名商标,但法院根据新《商标法》认定其为驰名商标。武汉立邦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以“立邦”为字号,应当知道此名称会误导消费者,有侵权故意,构成对“立邦”商标的侵权。判决其不得继续使用“立邦”于字号,赔偿8万元。2月,佛山市中级法院判决广州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的字号侵犯了广东顺德松本公司于1993年注册的“松本及图”商标。法院认定“松本”为驰名商标,被告三公司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故意,判决停止在字名中使用“松本”两字,赔偿50万元,并登报致歉。 近日,台湾统一企业有限公司起诉中国统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深圳统一实业有限公司等9家企业,侵害了“统一”商标权。此案已由武汉市中级法院受理。 商标、字号的冲突与搭便车的解决办法 商标权与字号权,都是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但是,这两项权利之间也往往会构成相互冲突。尤其是在我国企业登记为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的情况,很容易出现已登记的企业字号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况。对待这种冲突,原则上采取在先者有权的办法。同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则有更高、更宽的保护办法,对采取搭名牌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有更严的法律解决办法。 过去,驰名商标是有关行政部门来认定的,商标、字号的冲突也是通过行政部门来解决的,在程序上、效率上和可操作性上都存在很多问题,也未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随着我国加入WTO,新《商标法》的施行,情况有了改变。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的最终确定必须由司法确权,法院可以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有关驰名商标的条件来对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驰名作出认定。这样,解决商标权与字号的冲突、认定驰名商标、判定对名牌的搭便车行为,都可以直接诉诸法院来解决,有了更规范、更公正、更权威的保护名牌知识产权的司法渠道,也与国际规则接轨。 尤其是去年10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使商标权的司法保护更具有明确性和操作性。 《解释》的第一条明确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就更高、更宽,“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号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 此外,“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行为,也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企业的商标权保护,与这几项规定关系甚为密切。企业应特别关注和研究这几项法律规定。 “天和”的个案对企业的启发 《解释》给企业的商标保护,尤其是名牌商标的保护,提供了可靠的法律可能性。而从“天和”的个案中,又能给企业提供更为具体、生动的启发。 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先在诉状中突出了自己实际成为驰名商标的理由:1995年“天和”商标就在中国、港、台、韩、日等50多个“马德里条约”的国家和地区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人用药品;数年来,企业已在“天和”商标上投入广告费达1.2亿元,2002年销量就达3亿多元;两次被认定为广西省著名商标。 其次,诉状中诉责郑州天和药业有限公司有侵权故意:“天和”商标产品在河南已销售6年多,销售额以千万元计,在河南媒体的广告投入也过300万。郑州天和作为药品经销公司,是同行企业,应知“天和”为他人商标,明显具有搭名牌便车的企图,足以引起消费者对企业和商品、服务的误解、误认,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案子的是非、胜负暂无定论,但这类案件从两个方面启发企业:一是名牌商标企业,要积极了解新的法律规定,利用法律制度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优势,善于运用法律制度保护自己的商标,还包括自己的字号、域名。二是一般企业,都要明白不能通过“靠名牌”的办法来讨巧,尊重知识产权才是自身发展的正道。 * * * 名牌企业纷纷告上法院,起诉把自己的商标用作企业字号的“搭便车”企业,直接的法律原因就是新《商标法》及相关法律的出台。而从宏观上讲,则是我国加入WTO,我国知识产权制度日益完善,带来的微观新变化。这类诉讼的发生,是规范企业行为、净化知识产权保护社会环境的好事。作者:金国中作者单位:经济参考报文章来源:经济参考报发布日期:2003-8-6星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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