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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改革应整体推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 09:00 中国经济时报

  余贤群

  近些年来,农村金融改革反反复复,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农村金融格局缺乏一个总体部署,老是在政策层面上进行调整,没有长远的制度安排。在改革思路上存在“泛行政化”倾向,用行政手段推动市场化改革。农村信用社改革没有纳入农村金融改革的总体规划,总是立足于“保”、“补”、“救”,没有从发展的视角来看待农村信用社问题。

  尽管农村信用社确实是服务“三农”的金融主力军,但是,期望仅仅通过改革农村信用社解决农村金融问题不现实;把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有些免为其难。因为,截止2002年末,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5147亿元,占比37%;资不抵债社19542家,占机构总数54.98%;历年亏损挂帐1313.92亿元。因而,将农村信用社作为改革重点的农村金融改革迫在眉睫。

  破除产权障碍。农村信用社面临的问题很多,最核心的是产权问题。鉴于我国广大农村经济结构的多层次性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平衡,采取一种规范的全国统一的产权制度模式不切实际。农村信用社改革应是目标一元,模式和路径多样。只要农民的融资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农村信用社或组建独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合作银行,或作为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机构,或在维持现状的基础上加强管理,改善经营,都是可允许的选择。

  为明晰产权、落实风险责任,从长远和最终目标来看,股份制改革是一种可行的制度安排。无论采取何种产权形式,都必须在法人治理结构、股权分配、运行机制上进行规范改造,使农村信用社真正办成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入股,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担风险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理顺管理体制。强化内部产权约束,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是加强农村信用社管理的微观基础。设计农信社管理体制关键是要处理好农信社与人行、银监会、地方政府及联社的关系。经营监管由银监会负责,银监会根据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科学设计指标体系,依法监管。行业管理分两个层次:县以下两级是实行一级法人或二级法人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县以上通过专业机构(农信社省联社或省信用社协会)进行行业管理。

  地方参与、政府负责,要特别强调充分尊重省联社或省协会在等行业自律管理方面的权力。在管理体制的设计上,不要人为地去为农村信用社再设一个“婆婆”。通过改革,建立以农村信用社自我管理为主,地方政府参与负责,国家银监会监管的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相统一的管理体制。

  卸解“历史包袱”。农村信用社“历史包袱”的形成虽有信用社本身经营方面的因素,而更多的是体制性、制度性和政策性因素造成的。地方政府的不当行政干预也是导致农信社不良资产迅速攀升的重要因素。由于农村信用社是多级法人,不良资产分散,采取与商业银行类似的剥离不良资产集中处理的办法难以操作。解决农信社“历史包袱”应尊重历史,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农村信用社三家共同承担;解决“历史包袱”必须与体制改革相结合,对存量不良资产要切断旧体制,对今后形成的增量不良资产必须明确责任主体。

  对于保值储蓄的贴补支出由中央财政分若干年拨给信用社;对于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造成的不良资产,以及行社分家遗留的呆帐和合作基金会带进的呆帐,人民银行给予一些低息长期再贷款,用发展的办法把蛋糕做大,从而淡化不良资产;通过降低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由地方政府承担一部分;农村信用社利用自身积累冲销一部分。争取通过若干年的努力,使农村信用社能够轻松上阵,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创造公平的政策环境。农村信用社不是政策性金融,在承担许多政策性业务的同时,却享受不到优惠政策;农村信用社不是商业性金融,商业银行能办的业务不能办,商业银行在保值补贴利息、剥离不良资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不能享受,但在金融监管、存款准备金、存款利率以及税收政策方面又被视同商业金融。定位上的“尴尬”导致政策上的“歧视”,严重制约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

  对于支农优惠政策,我们主张采取分类管理、动态扶持,避免政策代价成为无效成本。对一些支农对象不多、支农任务不重、支农业务较少的农村信用社,不再享受支农优惠政策,可视同商业银行;对于承担支农任务较重的信用社应切实保证他们享受政府的各项支农优惠政策。

  慎重对待利率市场化改革。当前,浮动利率被当作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条成功经验加以推广。一些专家也呼吁要扩大利率市场化改革范围,加大力度,加快进程。农村信用社本身也对利率市场化寄予很大希望。这是一种比较危险的倾向,农村信用社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必须稳妥、慎重。

  积极发展民营金融机构。农村所有制结构、经济结构和市场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必然要求农村金融服务主体的多元化。农村金融发展,一方面是改革现有农村金融主体,另一方面需要培育新的农村金融主体。江苏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一个重要成果就是在常熟、张家港和江阴成立了三家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这是我国第一批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是我国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方面的重要探索。对这批新生的农村民营银行,需要政策上去引导,法律上去规范,更需要从制度上去支持。

  作者单位: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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