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模式+10种方法=国外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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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 09:00 中国经济时报 | ||
贾宝波 迄今为止,国外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的主要模式大致可以分为“集中处理模式”和“分散处理模式”两种。 “集中处理模式”是由政府牵头成立专门机构,将某行业或全国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 “分散处理模式”是一种非集中处理模式,即各金融机构自行采取措施,处理不良资产。在此过程中,金融机构发挥主导作用;不过,政府虽然不是行为主体,但是在特殊情况下,需要政府提供行政指导和支持,如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理提供融资支持和担保等。 由于各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和资产状况不同,经济环境也存在着很大差异,因此不同国家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模式的选择也有所不同。迄今为止,国外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10种: 1、资产出售:根据资产的规模、质量、类型、期限和地区分布等将资产进行分类,然后再对各类资产的预期价格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最低价格,然后通过一定途径进行出售。出售对象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人投资家,但多数情况是债权收购机构。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过程中,“资产出售”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出售不良贷款,二是出售抵押资产或不动产。实践证明,为实现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对那些收益性较差、无法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房地产以及抵押担保物件,采用折价方式加以出售,是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理的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 2、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委托民间企业管理和处置其不良资产。从许多国家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经验来看,“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是实施“集中处理模式”时采取的不良资产处理方法之一。通常,资产管理合同的合同价款主要包括管理费、资产处置费和激励报酬三个部分。其中,管理费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在招标过程中协商确定;资产处置费也在招标过程中根据资产回收的预期净现值按照比例确定的;而激励报酬,其目的虽然是为鼓励被委托方=民间企业尽快完成资产的处理,但是它在合同中的表述则是比较模糊的。通常,资产管理合同中规定,如果被委托方在特定的期限内完成资产的处理和清算,可以获得由委托方确定的激励报酬。 3、实施“好银行+坏银行”战略:在充分清理不良资产后,把银行的不良资产剥离出来,交给专门的机构来运作。具体地说,就是把母银行的不良资产按照公平市价(FMV)连同已经分配的储备一并转让给一家单独成立的子公司,母银行由于转让了不良资产而成为资产优良、资本充足的“好银行”(GoodBank),而子公司则由于接受了母银行的不良资产而成为“坏银行”(BadBank)。一般情况下,“坏银行”必须是经过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特许的全国性银行,它不得涉足一般性银行业务(如存贷款业务),而仅限于从相关金融机构收购不良资产,并在规定的存续期内处理不良资产。 4、资产证券化: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以商业银行的单笔贷款或资产组合做抵押发行有价证券,收缩不良资产规模。虽然欧美、日本以及亚洲其他国家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过程中所实施的处理模式不同,但是它们都曾采用过“资产证券化”的方法。 5、债权转股权: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债权,然后再将商业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化成对企业的股权。“债转股”可以视为“资产证券化”的一种形式,但是它是一种潜在的资产证券化,就是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后,转为对企业的股权,这个过程还谈不上“资产证券化”,只有等企业上市以后,股权才能转化为股票,才能通过股票转让的方式收回资金。这是一种未来的“资产证券化”形式。 6、调整债权结构:商业银行与债务人重新协议贷款条件,或减免利息,或延长贷款期限,或追加担保和资产抵押,以尽量增加项目的潜在价值,提高商业银行的优先清偿地位。为了改善经营状况,商业银行有必要全面控制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本金支付等条款,把握贷款对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等级等。为此,有的商业银行向企业直接派遣观察员,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帮助企业改善资信状况,避免贷款损失。迄今为止,许多国家的商业银行都曾根据各自贷款出现问题的原因和程度,采用过“调整债权结构”的方法。 7、增加提取“呆账准备金”的比率。“呆帐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为抵御贷款风险而提取的用于补偿银行到期不能收回的贷款的损失准备金。如果贷款确已成为呆帐,可经银行董事会决定,报请金融监督部门核准,提取“呆帐准备金”直接冲销。迄今为止,许多国家为加快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进程,采取了增加提取“呆帐准备金”比率的方法,直接冲销不良资产。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14日发布的《关于确定贷款价值、计提呆帐准备金、加强信用风险信息披露的指导原则》的规定,“呆帐准备金”不包括在金融机构的资本金之内,它的用途仅限于冲销不良贷款损失,不能用于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8、股本合资:由政府牵头成立的不良资产处理机构(A)与民间投资企业B共同组建一个合资公司(或基金),处理不良资产。在合资公司中,A作为有限公司的合资者,以其所持有的破产金融机构的资产作为股本投入,并负责安排融资;B则作为一般合资人向合资公司注入现金股本,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根据融资条款合同,资产清算所获得的现金收入首先需用来清偿A所持有的债券,余下的收入则按照投资比例由A和B共同分享。 9、资本注入: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过程中向金融机构注入资本以增强其抵御风险的能力。通常,“资本注入”包括政府注资和私人投资者注资。另外,除了政府和私人的注资之外,鼓励商业银行合并也是一种资本注入的方法。迄今为止,美国、日本、韩国、印尼、印度等许多国家都曾采用过“资本注入”的方法。 10、彻底了断法:商业银行在处理不良资产过程中与对象企业摊牌,通过协商或诉诸法律手段,取得贷款抵押物的所有权,并以资产处理的收入偿付贷款损失。从各国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的经验来看,实施“彻底了断法”,大致有两种可供选择的操作方法:一是“拍卖”;二是实施“破产清算”。实施“破产清算”可以说是解决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最后方法。对那些已经资不抵债且前途无望的企业,实施破产,清偿债务,可以说是唯一可行的手段。迄今为止,许多国家在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过程中,都曾采用过“彻底了断法”。 (作者为中信国际研究所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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