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找“救济”去“追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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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 09:00 中国经济时报 | ||
谢光飞 高智晟 现在拆迁及其房地产开发引起的纠纷较多,一些受冤屈的人动辄做出越级集体上访等极端举动,但这往往不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无助于问题的解决,有的还会授人以柄,适得其反。一个负责处理过这类事务的干部曾讲过:“如果群众的素质、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就能促使行政和执法干部秉公办事和依法办事;如果老百姓能用‘法言’、‘法语’来分析、 当您要信访或对某一个行政行为有异议时,首先应该研究国务院信访条例、行政诉讼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行政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其程序和实体内容,确定是走行政程序还是走法律程序,准确找到适合启动的条款。切不可有“病”乱投“医”,应改变只去找“救济”(信访)不去“追究”(法律责任)的思维定式,要从“重”到“轻”地追究违法者的刑事、民事、行政或党纪责任。 在违法拆迁中一些开发商和贪污犯形成的强大势力往往自视可以无法无天,在侵害国家和人民利益时肆意枉为,只要留心在意就不难抓住他们违法犯罪的证据。 拆迁及其房地产开发领域的违法犯罪一般发生在土地出让、房屋估价、项目规划、安置补偿费等方面。比如通过伪造文件骗取规划、拆迁和建设等许可证,虚假或随意评估被拆迁人房屋价值,或通过剥夺私房土地使用权和用划拨土地进行商业开发谋取暴利;比如采取欺诈手段强迫交易,或要求被拆迁人提高补偿要价,以提取回扣,或通过压低补偿标准等方式侵吞补偿款;比如强入民宅毁夺公民财产,雇黑夜间实施胁迫、恐吓行为等等。 对于上述行为,有的可以直接到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案,有的可以逐级向监察部门对违法行政者提出控告,有的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有的还可以请求人大代表启动相关法律程序……总之,应分清主次、层次,力求程序的有效性和实体的准确性,深入研究案情,对症下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1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28条更明确将上述行为确定为“犯罪”。 近年来,一些利益集团为达到非法用地和拆迁的目的,缺什么文书就伪造什么,在许多行政和民事个案的法庭调查中,无所顾及地将这些涉嫌犯罪的证明材料展示于众,照理,应当依法将其移交到具有管辖权的司法部门。如虚假评估房屋价值、通过涂改等手段骗取建设用地许可证,对此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但由于某些司法机关的麻木不仁和被拆迁人认识水平的限制,目前此类涉嫌犯罪的案件很少被列入刑事追诉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公安机关怠于立案追究,举报人的程序权利是向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据法要求公安机关在5日内说明不立案的法律合理性,不能说明理由的或应当依法立案侦查的,必须立案侦查,并将结果回复举报人。公安或检察机关均怠于立案查处的,如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符合法定条件,而法院拒绝立案的,当事人可就法院不予立案的行为提请全国人大进行违宪审查。 7月31日,国务院召开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温家宝总理指出,土地是民生之本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从真正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珍惜和保护每一寸土地。 当前,鼓励公民契而不舍地利用法律程序追究房地产开发及其相关领域的犯罪,有利于运用群众监督和法律监督促进市场秩序的整顿,有利于中央政令的贯彻,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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