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改变要给行政救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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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 09:00 中国经济时报 | ||
张帆 近日山东一家药厂把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告上了法庭。起诉的缘由是5年前在国家清理整顿碘制品活动中,该公司的碘嚼片虽然完全符合当时部、省的各项标准,但依然被封存追缴和责令停产,并且一直没有个说法,至今企业仍停产停销。 此事件的背景是,当年仅在一个月内全国就有11个省、市、自治区发生补碘群体不良反应事件,1.7万多名学生和儿童的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极大影响了社会稳定。为此,卫生部明令,除保留产品和加碘食盐外,废止其他一切碘制品、加碘食品、补碘药品的批准证书、文号、注册、登记等行政文书的行政效力。 作为被告的当地卫生部门解释说,该制药厂所受的损失,纯属其产品性质及国家关于碘制品清理整顿政策所致。虽然产品经检验符合当时国家有关标准,但政策变了,其碘制品已被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 此案中,企业有企业的委屈:我办药厂是经过严格审批的,产品更是经过重重标准检验才能投产的,一切都符合各项规定,可怎么说停就停了呢? 政府也不是没有理由:面对公众的生命安全,当旧的政策已经不适用时就应该废止。 其实,该案是一个行政救济的问题,也就是说,政府为了公众的利益而不得不牺牲一个企业时,企业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 实际生活中,由于政策法规的变化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的事屡见不鲜,更让投资者头疼的是各级政府师出无名的多变政策。 政策与法律最大的不同就在于,法律稳定但不够灵活,总是滞后于现实的变化;政策具有很强的灵活性,但却容易脱离约束。 企业在做任何一项决策时都有一个底线,就是不能亏本。其实政府出台一项政策也是有成本的。公权和私权发生冲突以后,合法的私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和补偿,作为一个守承诺的政府,要为自己曾经和将要做出的决策负责。旧账不能一笔勾销,合理的补偿就是政策出台所要考虑的成本。 但在一个强势政府治下,政府很容易以公权的名义损害到私权。由于没有补偿的概念和机制,也没有强制性的制约手段和办法,政策出台的成本很低,决策者就可以很轻易地作出决定,朝令夕改也不是不可能的了。于是在实际中,我们就可以经常地看到决策者滥用权力,没有经过科学论证,甚至仅凭个人兴趣和好恶制定政策。每到政府换届,继任者也可以任意改变前任制定的政策,使政策无法保持连续。 补偿也是一种救济。它是对私权利为公权利作出牺牲的一种回报。这种牺牲有时是为了整体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得不做的,但还有很多时候是因为盲目朝令夕改,这种损失政府就更应该承担责任了。但事实上,法律意识的整体淡漠、对私有财产的不重视,导致现在普遍存在的情形是:在自身利益受损,而损害者来自政府时,如果政府不主动表态,大多数企业也只能是无可奈何。 行政补偿或说救济的机制其实是一直存在,中国早在1994年就制定了《国家赔偿法》,正式确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但对于行政补偿,除个别单行法对某些行政管理领域如土地征用的补偿做了一些零散的规定外,整体、规范化的制度尚不健全,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在中国目前仍然无法可依。 据了解,国外一些国家在制定政策或法规时都有一个必经的程序——成本分析,补偿和处置都被包括其中。政府会尽可能小心谨慎地处理对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事先多征求被影响者的意见,使执法者和企业管理者能充分配合。 在前文所述的案例中,虽然政府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不得不封掉企业,但是由于企业并没有过错,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的救济,合理分担损失,这样企业很可能会转产而不会垮掉,更不会把政府告上法庭。 而行政救济更深远的意义应该在于,有了成本控制,政府出台政策的门槛提高,一些爱凭拍脑袋做决策的人就得费点周折盘算盘算,多想点企业少想点政绩,经营者也就可以不用再为不必要的政策性风险大喊头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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