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销国土房管局违法拆迁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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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 09:00 中国经济时报 | ||
本报记者 王殿学 7月3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刘凤池与北京市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诉讼代理人传唤至法院进行了谈话。2002年10月7日,崇文区国土房管局就拆迁问题曾向刘凤池及其亲属下达了《崇文区6号地区房改危改工程拆迁纠纷裁决书》,2003年1月16日,刘凤池向崇文区人民法院起诉,4月25日,崇文区人民法院撤销了该裁决。 一审胜诉,为何还要上诉?刘凤池对中国经济时报记者说:“我今年73岁,我的母亲是清帝爱新觉罗氏的后代。我是北京崇文区文化馆离休干部,1950年至1954年参加抗美援朝,因美军发动细菌战而染病,被鉴定为一等二级病号,后带病复员。一个儿子患癫痫伴精障、极重度精神痴呆,另有一子一女尚在校学习。虽然一审胜诉,但我们祖产房屋的很多问题依然没有解决,我想讨回一个公道。” 据刘凤池介绍,他在崇文区磁器口共有祖产房屋138.5间,他拿出地契告诉记者,这是他们家的祖产,早在解放前,他父亲刘琦就买下了这块地,在解放初期的国家政策影响下,房产被收归国有,直到80年代才返还,但返还的并不是全部,而只是一小部分。尽管只是一小部分,但一家五口人居住,共享天伦,也是其乐融融。 他说,一场拆迁改变了他的命运,从此,一家五口人的正常生活完全没有了保障,家里居住的房大部分已被拆除,现在住的房连门都没有,夏季漏雨,冬季透风。 按照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划,开发公司要对刘凤池所住的地方进行拆迁,拆迁的目的是为了土地得到更好的利用,居民也会有更好的生活。但是涉及到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刘凤池说自己有138.5间房的产权,但拆迁人只认定其中的一小部分,补偿自然是谈不到一起,按照有关地方规章,这要由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对争议进行裁决。 北京市崇文区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受理了开发公司的申请,并于2002年10月7日向刘凤池及其亲属下达了裁决: 刘琦所有的房屋10.5间,建筑面积163.3平方米,经崇文区价格评估部门评估,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费为92760元整,刘凤池一家五口人、刘建英一家四口人、刘建民一家三口人在危改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和正式住房且长期居住,应视为危改拆迁安置补偿对象。但刘琦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致使被申请人拆迁安置补偿的具体方案暂无法确定。 被申请人刘凤池、李秀云、刘云致、刘建英、田爽、田耕、田树海、刘建民、李铭、李椿年及对刘琦遗产有法定继承权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二日内共同到北京市崇文新世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领取房屋拆迁补偿费,合计1064395元整或办理回迁购房三居室楼房四套的有关手续。 刘凤池认为国土房管局的裁决维护的是开发公司的利益,表示不服,以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违法为由,起诉至崇文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裁决,并提供了房产证明。在一审庭审中,崇文区国土房管局虽提交了评估结果通知书的证据,但不能提供对上述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的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应进行证据保全,对产权不明的房屋未进行证据保全,将影响到有关当事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争议而申请复核权利的实现。刘琦共有七个子女,并在崇文区磁器口东一巷有一处房产,在拆迁中,应对上述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在未对上述房屋进行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崇文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就进行裁决属于违反法定程序,故应确认该裁决违法。法院判决撤销崇文区国土房管局做出的裁决,并判决该局在三个月内重新做出裁决。 在7月31日的法庭谈话中,崇文区国土房管局诉讼代理人表示,该局正在会同当地房管所对能够确定房屋产权的证据进行保全。 用刘凤池自己的话说,他并不担心法院的判决,他最担心也最感到恐惧的是,既然家里居住的大部分房屋已被强行拆除了,现在自己住的地方会不会也被强拆?届时,一家五口的羸弱之躯将何以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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