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家”能否成为企业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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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 05:36 深圳商报 | ||
“资本家”能否成为企业名称 上海徐汇区法院公开审理“资本家案” 【本报讯】日前,上海市徐汇区法院公开审理了陆先生状告上海市工商局不予批准将企业名称注册为“资本家”一案。该案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审理,法院没有当庭作出判决。 力陈“资本家合理” “资本家是占有资本、剥削工人的剩余劳动的人”,参照《辞海》和《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工商局认为资本家是工人阶级的对立面,而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资本家与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相背离,因此,“资本家”一词具有消极的政治影响。 和工商局的直接引用相比,原告方对“资本家”的理解则是“曲径通幽”。陆先生认为,《宪法修正案》明确承认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工商局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第九条中规定:“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陆认为,法规确认了雇佣劳动就等于确认了资本家的存在,因为雇佣劳动就是受雇于资本家的工人劳动。 工商局认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具有消极政治影响的词汇不得作为企业名称,比如说“黑太阳”、“大地主”等。 而原告则认为,“‘大地主’和‘资本家’不可类比”。因为根据《宪法》规定,在现阶段,我国的土地只能为国家和集体所有,因此,“地主”的提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而“资本家”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则可以找到生存的依据。 质疑“裁量程序” 据了解,工商局作出驳回决定的一条重要依据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即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和文字。 原告认为工商局的这一依据缺乏证据支持。 工商局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即使说第九条存在争议的话,工商局也有自由裁量权”。 但工商局方面的说法遭到了陆先生的反对。陆先生认为,即使是行使自由裁量权,工商局也需要有一个“合法程序”。 陆先生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指出,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利主体是社会公众,只有社会公众或者其中的大多数人认为其利益受到侵犯才能作出“有违社会公共利益”的判断。工商部门在审查“资本家”这一申请的过程中,不应以其局部与个人的感知为依据,而应更为广泛地考察一般社会公众对于此事的认识与态度,最终的判断也应建立在相当范围内普遍结论的基础之上。 按照工商局工作人员在法庭上的说法,因为陆先生急于得到审批结果,所以工商局在当天就作出了驳回的决定。(严登峰) 作者:严登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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