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仲裁判决限期执行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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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6日 01:3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大股东长春高士达生化药业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士达药业”持有本公司23199132股股份,1999年11月14日将其中20199132股股份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市北安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作最高限额质押担保借款,质押期叁年,2002年到期后经双方协商续押至2010年4月25日,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证券质押登记手续刊登在1999年11月16日、2002年5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 本公司近日从高士达药业方面获悉,2003年7月21日农业银行向长春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2003年7月25日仲裁庭依法作出以下裁决?2003?长仲裁字第075号: 一、裁决被申请人高士达药业立即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15811万元,并偿还借款本金从2002年4月16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所发生的利息16834300.24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 高士达药业 对于前项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质押担保责任,申请人农业银行有权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依照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相关的出质物。 三、裁决本案仲裁费456950.00元,由申请人 农业银行 承担5650.00元,被申请人高士达药业承担451300.00元,被申请人 高士达药业 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该款项给付申请人 农业银行 。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由于高士达药业未在规定限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经农业银行申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5日依法向高士达药业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2003吉执字第52号和财产申报通知书2003吉执字第52号,限其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要求高士达药业申报以下内容:1、银行存款的数额、开户行、帐号;2、库存物资的品名、数量、单价及存放地点;3、固定资产厂房、设备、车辆等地点、数量、现价;4、其他财产 含往来帐中的应收款 。 本公司董事局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高斯达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03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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