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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 12:28 粤港信息日报 | ||||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国家认监委经研究决定,2003年7月31日前已经进口(指完成报关手续)、出厂销售的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准许继续销售。但其中属于原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目录内的进口产品,无CCIB或CCC标志的和属于原CCEE认证目录内的产品,不得销售。对于进口安全质量许可证目录与CCEE认证目录内重复的产品,获得其中任意一种认证证书均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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