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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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 09:45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 /记者刘畅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通知,调整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本市自2003年7月1日起,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由200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2年月平均工资,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分别比2002年上升10%左右。 通知规定,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974元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执行的缴存比例为职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974元(含974元)的,单位应按本单位执行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为职工按不低于5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可不缴存。另外,2003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规定为7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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