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有关人士指出,证券市场误解了“5号令” 券商柜台仍可提现(图)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 09:40 南方都市报 | ||||||
相当一部分舆论认为,一方面,“5号令”将取消券商营业部的提现功能,9月1日起,股民要想从证券市场撤资支取现金,只能通过在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办理;另一方面,一直以来,券商将投资者存在营业部的保证金,按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标准统一存在银行里,由此获得约1%的息差收入,而在5号令实施后,相关收入将大幅度减少。 投资者仍可提现金 对此,央行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指出“证券市场对央行5号令有所误解”,“5号令”并没有改变券商现行的做法。这位负责人解释,所谓的“5号令”是为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而制定的部门规章。从立法的角度说,“5号令”的法律范畴仅适用于存款人在境内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证券投资者在券商设立的保证金账户不在法规适用之列。 央行有关人士指出,“5号令”第35条规定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这是指券商在银行转存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并非指投资者在券商处开设的保证金账户不得支取现金,更不等同于券商对资金收支业务的终结。他认为,“5号令”只是要求将券商的相关账户纳入专用存款账户管理,并没有改变券商既有的结算方式。在券商一直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下,只要投资者不撤资,证券交易资金就不会从保证金账户转入投资者的银行账户,也不会影响保证金账户资金。进一步而言,已出台的政策对券商经纪业务的息差收入并无实质影响。 券商柜台业务不受影响 需要明确的是,即使在“5号令”实施以后,券商仍可在其基本账户提取现金。因为,依据央行5号令的规定:“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据爱建证券的沈建昌介绍,按照一直以来的操作经验,券商在基本账户中提取现金并在柜台向投资者垫付后,券商基本账户资金与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以实行清算转账。《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只能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清算备付金账户之间划转,但客户提款、证券公司将收取客户的费用转入自有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等业务除外。”很明显,因为客户提款的原因,券商可对相关账项进行划转。 更何况,券商资金柜台当日收取的现金也可以用于对证券投资者的提款支付,这种运作模式符合现行各种金融法规,央行5号令也未对此运作模式进行限制。由此分析,券商柜台仍然可以合法地向投资者办理保证金支付业务。 目前有一部分银行业、证券业和法律界人士认为,9月1日起,不存在券商资金柜台终结的问题,也不存在由此引起券商交易结算资金进一步流失和息差减少的问题。9月1日起,投资者是进行银证转账还是申请银证通业务,券商是继续发展现场交易还是大力开拓非现场交易,仍是市场各方参与人的自由选择。深特图: 舆论认为,“5号令”将取消券商营业部的提现功能,但央行有关人士指出,证券市场误解了“5号令”。 本报记者吴伟洪 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