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合同如何做到合理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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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 05:1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周晓同志: 去年8月,我(甲方)与厦门一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乙方)签订了《会员咨询服务合同》,大致内容如下: 第一条 咨询服务的范围及方式: (一)乙方提供甲方有关证券投资研究分析及建议服务。 (二)就本合同规定的咨询内容应以下列方式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 以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提供有关的研究分析意见或报告。 第二条 咨询合约期间 本合同咨询费共计人民币(大写)贰万陆仟捌佰捌拾捌元整,甲方应于签定本合同的同时,以现金或汇款方式支付乙方。 第三条 乙方及其从业人员应本着诚信、公平、公正之原则处理受托事务,除应遵守《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外,并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收受甲方资金全权代理从事证券投资行为。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对因委托关系而得知甲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个人情况,应保守秘密,不得向外界透露。 (三)不得另与甲方签定证券投资收益共享、损失分担的约定。 第四条 甲方在签定本合同前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并了解及同意以下事项: (一)甲方基于独立的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 (二)甲方的证券投资行为,是甲方与证券商之间的关系。乙方仅是提供证券投资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不代理甲方决定或处理投资事务。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信息中断与错误,乙方不负责任。 (四)甲方证券投资所产生风险及利益悉由甲方自行负担与享有,乙方不保证获利或负担损失。 (五)甲方不得将乙方所提供的研究分析意见或建议泄露予任何第三人或与第三人分享。 第五条 存续期间 本合同存续期间自2002年8月19日起至2002年11月19日止。期满后合同自动解除。如果甲方需要再续约,必须在到期日之前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申请,同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续约期间的咨询服务费用。 第六条 本合同经双方共同协商,因法律、法规原因产生的变动,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修改。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及违约责任 (一)订立合同双方书面同意终止本合同时,本合同得以终止。 (二)因合同终止而受损害的一方如无过失时,得向有故意或过失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三)因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而终止合同时,甲方有权请求乙方退还扣除已使用咨询时间成本后剩余的费用。 (四)本合同于存续期间终止时,因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所必要的传输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乙方得从退还的咨询报酬中扣减或向甲方请求给付。 在该合同到期后,由于我并未实现盈利,去年12月,我又与该咨询公司的周某签订了《代客服务协议书》,内容包括:我要求周某为我操作股票提供买卖指导服务,服务期为三个月。周某在服务期内为我盈利为27000元以上,我同意原支付的会员费不再要求退回。如果达不到27000元盈利,周某负责退还我原来缴的会员费用(26888元)。 现在,我的账户亏损很多,我可否依据上述两份协议进行索赔?(上海 冯先生) 冯先生: 看了你提供的《会员咨询服务合同》及《代客服务协议书》,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会员咨询服务合同》 1、乙方的法定代表人、业务人员姓名、执业资格证书编号均应写进合同。 2、第七条(二)建议修改为:因一方过错而导致合同终止,另一方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3、请考虑第七条(四)之合理性。 二、关于《代客服务协议书》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必须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并加入一家有从业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后,方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因此,需要你查证周某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资格。 2、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人员不得向投资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代客服务协议》关于承诺盈利的条款应违反了上述规定。 3、我国《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由于《代客服务协议书》的内容违反了有关规定,合同应该无效。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娄爱东律师王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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