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协解答有关债转股和可转债会计处理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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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5日 04: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 日前,中注协专家技术援助小组发布了第6号信息公告,就一些注会询问的有关上市公司的会计、审计问题进行了解答。 针对债转股企业可否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的问题,中注协专家组认为,通常情况下,债转股可理解为原债权人以债权换入实施债转股企业的部分股权。因此,债转股企业原则上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调账。另外,专家指出,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公司购买其他企业的全部股 就房地产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辅助费用会计处理问题,专家组认为,根据财政部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的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计入开发成本;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后,计入当期损益。房地产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辅助费用属于借款费用的一部分,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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