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触及资本充足率红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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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 14:25 扬子晚报 | ||||
近日,民生银行(600016)公布了2003年中报,其中,公司中期资本充足率仅为7.11%,已经低于资本充足率8%的监管指标。而资本充足率低于8%,通常会被认为银行的资本不足,已经存在较大经营风险。旧的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下限是8%,为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在新的巴塞尔协议中,资本充足率的标准已经被提高至12%。 在国内,资本充足率不足一直是国内银行业的最大问题。在2002年年底,民生银行已 在对民生银行的有关部门的询问中,有关人士这样解释,“由于央行对可转债是否计入资本尚没有明确规定,因此民生银行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被允许计入资本净额。”按照巴塞尔银行业条例,带有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可以列为附属资本计入资本净额,只是对比例有一定限制。不过国际惯例在中国却遇到了新问题。 有关专家指出,由于在民生银行之前,商业银行发行可转债的情况从未有过,在央行的“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中对有关可转债能否计入资本公积部分还是一个空白,因此央行在有关规定完备之前不允许民生银行将转债计入资本也是合理的。但是,民生银行作为一家受央行监管的商业银行,在发行可转债之前除了要报证监会批准外,也必然需要获得央行的同意。在可转债能否计入资本的问题上也应该早就有过沟通,不可能在转债发行完成之后,编制中期报表时才知道央行不允许将转债计入资本。 由于可转债不能计入资本直接关系到民生银行后续的资产扩张规模,乃至直接影响到后期的利润增长,应属于重大事项。民生银行在可转债发行时对这一应该知道的事项不予明确揭示,而是始终向投资者表示发行可转债将充实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难免有隐瞒重大事项,误导投资者的嫌疑。刘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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