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保险公司布点"松绑" 管理条例讨论稿新变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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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 14:23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4日电中国保监会近日公布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从细则条文来看,最大的变化就是为外资保险开设分支机构松绑。 上海证券报报道说,向全国性公司发展,广开分支机构是外资机构的一个结。受制于原先的政策限制,外资财产险公司或中外合资寿险公司在走向全国时多少遇到了一些阻力。从新公布的细则(征求意见稿)来看,这种松绑主要体现在资本要求和设立总公司条件两个方面。 细则(征求意见稿)降低了资本要求,有利于外资少花钱,多办事。根据原先的要求,5亿资本金是一个起码的门槛。依据新规定,外资保险在最低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的基础上,未来每申请新增一家分公司,资本金只需要增加人民币2000万元。而当资本金增加到5亿元后,只要满足偿付能力的要求,开设分公司理论上没有了具体家数的限制。 对于原先以分公司为建制的外资财产保险分公司,细则使其有了成立中国总公司的可能。根据细则新规定,外国财产保险公司分公司在开业一年后,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其总公司可以申请将该分公司改建为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改建完成后3个月后就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这一变化的突出意义在于,其在法律上就明确了外资财产险公司具备了与中资公司一样的一级法人资格,实际上有了全国性公司的基础。 细则讨论稿也对外资进场从某些层面作出了新的约定。 细则讨论稿再次强调了外资在人寿保险公司中的比例不得超过50%。目前外资保险进场的方式日趋多样化,在一家外资公司联手中国伙伴成立合资公司继续保持主导地位的同时,多家公司同时出资参股一家中资公司使得外资公司通过关联公司同时参股而在实际上超标没有了可能。 细则讨论稿对于集团控股型的保险公司代表处无论其代表处是以集团公司或其中一家子公司名义申请设立,该代表处只能申请一张保险牌照的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了外资公司多头并进的可能。(王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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