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优惠政策扶持试点农信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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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4日 08:56 中国经济时报 | ||||
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西部试点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按资不抵债数额的50%给予资金支持 记者杨明炜北京报道 记者日前从权威部门获悉,为了帮助消化信用社历史包袱,促进改革试点的顺利开展,在防范道德风险前提下,国家将给予试点省市以优惠的政策扶持。 据了解,此次国家给予试点省市的优惠政策有: 对亏损信用社因执行国家宏观政策开办保值储蓄而多支付保值贴补息给予补贴。具体办法是,由财政部核定1994—1997年期间亏损信用社实付保值贴补息数额,由国家财政分期予以拨补。 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对西部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他地区试点的信用社,一律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2003年1月1日起,对试点地区所有信用社的营业税按3%的税率征收。 同时,对试点地区的信用社,国家将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专项再贷款利率按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减半确定,期限根据试点地区的情况,可分为3年、5年和8年。资不抵债数额按照信用社法人单位计算,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汇总,专项再贷款由省级政府统借统还。实际资不抵债数额按照“历年挂账亏损+实际资产损失-所有者权益-呆账准备金”的公式计算。其中,实际资产损失按照“呆帐贷款+呆滞贷款的40%+逾期贷款的10%+投资资产的10%+抵债资产的50%”计算。 二是人民银行按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不低于准备金存款利率按年付息。该票据不能流通、转让和抵押,可有条件提前兑付。中央银行票据支付必须与信用社改革效果挂钩,以县市为单位验收支付。标准为:产权明晰,资本金到位,治理结构完善,由人民银行分支行、银监会分支机构和地方政府监督执行。上述两种方式由试点地区自主选择,具体操作办法由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允许信用社贷款利率灵活浮动。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贷款利率可在基准贷款利率的1.0至2.0倍范围内浮动。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不上浮,个别风险较大的可小幅不超过1.2倍上浮,对受灾地区的农户贷款,还可适当下浮。 该政策要求,在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完成后,省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对信用社的管理职能,在中央有关部门协助下,运用试点工作的经验,及时指导和组织信用社明晰产权的产权制度改革,并承担起对信用社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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