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评:出了“状元”就该提价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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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3日 11:25 南方日报 | ||||
陈栋 最近,高考录取陆续放榜,各地的“状元”在各种炒作中纷纷成了新闻人物,清华、北大“状元秀”也是屡屡上演,而“生产状元”的学校更是大张旗鼓地加强自身宣传,并且很多学校把出“状元”当作提高择校费的筹码。 这不,佛山市高明区由于出了两位“状元”,两所名校在“状元”效应下,择校费也水涨船高,从去年的1万元涨到今年的1.3万元,并在当地产生连锁反应,刮起了一股不得民心的涨价风(见本报7月28日A06版报道)。 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公办高中择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严格审核后报当地政府批准,特殊情况的还需要报省一级物价部门审批。虽然高明区两名校择校费涨价是经过当地物价部门同意的,但这个“同意”只是物价部门一方的行为,因而是否合法值得怀疑。 前段时间,新任教育部部长周济在全国教育系统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严格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严禁各个学校擅自扩大择校生比例、提高收费标准或超高乱收费、降低录取分数线。很显然,“三限”主要是针对公办高中择校而言的。上述高明区的两所学校属于公办高中,理应自觉执行“三限”,然而它们却把高考“状元”示范效应当作了它们加重教育负担的砝码,这是很不应该的。 学校出了“状元”本是一件喜事,可就因为出了“状元”就提价,是把喜事变成了愁事——让学生家长犯愁。择校费的增加必定会加重困难学生家庭的负担,严重的甚至可能失去继续深造的机会。因此,在某种程度上,不合理的“择校费”能成为贫富家庭孩子受不同教育的分界线。一旦金钱成了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筹码,还有什么教育公平可言?而缺少教育公平,又谈何社会公平?显然,这与国家提倡的大众教育、全民教育原则是背道而驰的。因此,有关部门对这类行为应该严加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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