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银行法轮廓初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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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3年08月02日 10:42 南方都市报 | ||||
三大银行法轮廓初显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修改起草紧锣密鼓 一段时间以来,有关银行业立法的一举一动都在牵动着业界的神经。在国务院法制办 “对《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是我国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业改革逐步深化的需要。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起草,则表明了监管部门依法加强银行业监管的愿望和决心。”有专家这样告诉记者。尽管均未最终定稿,但其现有草案已可显露出主要的立法思路。 划分央行银监会职能 人民银行与银监会之间的职责划分,是三大法修改起草的重点。 《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三十条赋予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的职责。同时,删去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在其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这里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系指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与上述两部法律草案相对应,《商业银行法(修订)》草案第十条修改为“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并据此将法律中多处由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管职能改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履行。 监管金融运行 作为银行业一部全新的法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运营规则以及监督管理等内容作了规定。 该草案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的职责,如制定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监督;监督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等。 该草案对银行业运营规则专列一章,详细而明确地规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风险管理制度;保证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等。此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接管和终止等都有所规定。 混业经营有望突破 《商业银行法(修订)》除涉及监管机构的内容有调整外,其他变化不大。但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有关混业经营的限制性条款有望“软化”。 现行《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施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据悉,该条款可能修改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虽未有多大突破,但已为金融混业经营留下法律空间,即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据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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